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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单独两孩政策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人口计生委 发布时间:2014-11-26 15:3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14〕8号),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施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现就我市贯彻落实单独两孩政策,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落实单独两孩政策的重要意义

    国家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部署,适应人口发展新形势、顺应群众期盼的重大举措。落实好单独两孩政策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逐步实现国家生育政策与群众生育意愿的统一,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降低人口负担系数、缓解人口老龄化程度和改善出生人口性别比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服务,全面落实单独两孩政策
     各级各部门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过程中,要自觉强化服务意识,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电视、报刊、政府网站和政务微博等平台,广泛宣传和解读中央、省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和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决定和意见,让干部精通政策、不折不扣执行政策,让群众知晓政策、自觉按政策有计划安排生育,防止区域性生育反弹,为单独两孩政策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严把政策关口。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坚持“个人申请、村(居)初审、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审批”的程序,执行生育政策公平、公正、合法。切实把好资格审查、审批办证、资料归档等关口,坚持照顾再生育对象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杜绝乱开口子违法审批行为发生,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严肃性。加强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获取生育证的,一经查实,依法撤销二孩生育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做好政策衔接,严格查处生育政策调整前的违法生育行为,及时收回注销已批准照顾再生育夫妇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及其父母优待奖励等优惠政策。
    (三)优化办证服务。认真落实首接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按照“一改、三减少、四取消”(即将原来申请人书面申请,改为网上申请预约;减少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减少计生部门的审批时限、减少公示时间;对申请人情况清楚的,
取消乡镇街道计生机构对申请人作调查笔录程序、取消对批准后的申请人下达“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和送达“批准再生育决定书”程序、取消《生育证》的有效年度的规定、取消基层附加不合理的再生育审批程序)要求,简化办事程序,严控办证时限,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批工作。
    三、多措并举,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工作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全面落实计划生育“三个不变、四个到位”(即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不变,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不变,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不变,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要求,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

    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加大统筹力度,坚持把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常抓常议计划生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人财物保障、社会抚养费征收、人口信息化建设、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等重点难点工作。强化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计划生育各项奖扶政策、免费技术服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经常性工作落实到位。强化队伍建设,以卫生计生机构改革为契机,巩固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队伍建设,关心关爱基层计生干部和技术服务人员,保证基层计生工作有人管事、有经费办事、照章理事。
    (二)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生育公平。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活动和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治理,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依法查处违法生育行为,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违法生育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财
政、计生等部门要探索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三公开、两分离”机制。加强执法督查,加强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规范行政行为。认真执行计划生育“七不准”、“十禁止”规定,严禁违规审批,对推诿、拖延、刁难群众的严肃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完善利益导向,确保社会稳定。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坚持不折不扣落实好计划生育“三项制度”、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各项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拓展完善地方性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各县(区)和市级相关部门在制定养老保障、医疗救助、就业培训、扶贫开发等惠民政策时,要事先听取计生主管部门意见,优先优待优惠计划生育家庭,积极推动计生民生政策与惠民政策的衔接,积极探索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重点做好特扶关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 号)、省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川人口发〔2013〕26 号)精神,出台具体措施,在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给予独生子女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同时,耐心做好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抚助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拓展服务内容,深化优质服务。以卫生计生机构改革和灾后科学重建为契机,按照资源整合、因地制宜的原则,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整合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以现居地为主的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推进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各级计生卫生部门要充分整合资源,落实国家本项目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扎实做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工作,切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深入推进优生促进工程,
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综合治理,不断探索老龄人口服务新举措。
    (五)坚持目标管理,强化督查指导。坚持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计划生育工作格局。把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情况纳入党政重大事项督查范围,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计生、督查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追踪落实和考核制度,把计划生育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坚决实施“一票否决”,确保低生育水平适度稳定和计生民生政策落实到位。
 

中共雅安市委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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