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信息已于2017-04-01失效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以外,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公开内容。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管理局应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公开栏;管理局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主要采用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的方式主动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查阅点市司法局办公室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的内容。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的,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2、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1、管理局受理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窗口为局办公室。
2、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其办理办法按业务文件办理的操作程序进行。
3、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7个工作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将期限延长至15个工作日。
4、决定公开的,办公室应当出具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上级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理的决定部门、决定程序、决定依据和理由、决定结果、救济途径和时限等信息,未主动公开而相对人要求公开的,应立即向其公开。
第十条 本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