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 规章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政府文件
  • 部门文件
  • 历史文件

蜂桶寨管理局工作细则

来源:蜂桶寨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4-11-15 15:0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当前信息已于2017-05-01失效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蜂桶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蜂桶寨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好蜂桶寨保护区的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蜂桶寨保护区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凡经批准进入蜂桶寨保护区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蜂桶寨保护区的管理机构为:四川蜂桶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管理局根据保护工作的需要,建立相应的内设机构和管护站。

第四条 设立宝兴县公安局蜂桶寨保护区森林警察大队;赋予该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第五条 蜂桶寨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蜂桶寨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蜂桶寨保护区;

(三)调查蜂桶寨保护区大熊猫等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蜂桶寨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组织或协助开展蜂桶寨保护区以大熊猫为主珍稀野生动植物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开展保护大熊猫等珍稀野生动植物和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

(六)查处发生在蜂桶寨保护区内的各类刑事、行政案件;

(七)组织开展生态旅游、观光等活动。    

第六条 对保护、管理蜂桶寨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蜂桶寨管理局或蜂桶寨管理局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条 蜂桶寨保护区发展规划纳入雅安市人民政府发展规划,保护区的建设按规定程序纳入市政府的投资计划,由蜂桶寨管理局负责实施。

第八条 对蜂桶寨的管理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蜂桶寨保护区内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第十条 蜂桶寨保护区的保护总面积为39039公顷。其中保护范围为,东经102°48′至103°00′,北纬:30°19′至30°47′之间,其形状为东西窄、南北长的狭长形地带(见附图)。根据蜂桶寨保护区的自然资源情况,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蜂桶寨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蜂桶寨保护区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报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由蜂桶寨管理局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缓冲区、实验区经蜂桶寨管理局批准可以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在蜂桶寨保护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其活动成果副本必须提交蜂桶寨管理局。

第十三条 禁止在蜂桶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蜂桶寨保护区内采种以及采集标本,蜂桶寨保护区管理局和科研单位的正常科学考察及科研活动必须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进行。

第十五条 蜂桶寨要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和制度。森林防火期内,禁止野外用火。发生火灾,蜂桶寨管理局和当地政府应负责迅速组织人员扑救。

第十六条 蜂桶寨保护区应加强对珍稀动植物病虫害监测工作,保护区发生危及自然资源的病虫害时,蜂桶寨管理局应及时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防治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在蜂桶寨保护区核心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蜂桶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缓冲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排放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蜂桶寨保护区的实验区、缓冲区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限期治理,造成损失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蜂桶寨保护区外围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蜂桶寨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外国人进入蜂桶寨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请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经批准进入蜂桶寨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并交纳保护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蜂桶寨自然保护区污染或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向蜂桶寨管理局、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厅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在蜂桶寨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对外宣传工作中作出明显工作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由蜂桶寨管理局给予表彰和500元至5000元人民币奖励。

(一)工作成绩明显突出的部门或个人,由蜂桶寨管理局奖励500元至1000元人民币。

(二)工作成绩显著并得到省级或省级以上部门好评的部门或个人,由蜂桶寨管理局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至2000元人民币。

(三)工作成绩卓越、做出巨大贡献并得到国家级或国家级以上部门的表彰的部门或个人,由蜂桶寨管理局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至5000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在自然保护区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蜂桶寨保护区管理局给予2000元至5000元人民币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因积极扑救蜂桶寨保护区内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用工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在组织扑火中发生负伤、致残情况,由蜂桶寨管理局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五条  对检举和控告破坏蜂桶寨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检举和控告的真实性,由蜂桶寨管理局给予每条检举和控告线索1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一)检举、报告一般林政案件,一经查实检举和举报的真实性,由蜂桶寨管理局给予每条检举和举报线索100元至200元的奖励。

(二)检举、举报一般刑事案件,一经查实检举和举报的真实性,由蜂桶寨管理局给予每条检举和举报线索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三)检举、举报重特大刑事案件,一经查实检举和举报的真实性,由蜂桶寨管理局给予每条检举和举报线索5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蜂桶寨保护区对外宣传有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有明显以上成绩的,给予200元至500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蜂桶寨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之规定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蜂桶寨保护区界标,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100元至200元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蜂桶寨保护区内,未造成后果的,处罚100元至200元罚款;

(三)经批准进入蜂桶寨保护区但在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的或给保护区管护人员造成工作难度的,处罚100元至500元罚款;

(四)在蜂桶寨保护区的实验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蜂桶寨保护区管理局提交活动副本的,根据活动成果处罚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在蜂桶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蜂桶寨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赔偿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一)砍伐蜂桶寨保护区内林木3立方米以下的;

(二)擅自进入蜂桶寨保护区放牧牲畜数量在10头以内的;

(三)非法携带枪支、爆炸物品、捕捞工具进入蜂桶寨保护区内,尚未造成后果的;

(四)擅自开垦蜂桶寨保护区内林地在0.066公顷以内的;

(五)擅自进入蜂桶寨保护区采挖野生药材数量较少的;

(六)擅自进入蜂桶寨保护区采集标本、采挖野生植物数量较少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蜂桶寨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蜂寨管理局移送公安机关处罚:

(一)在蜂桶寨保护区林区内,非法携带猎套、猎夹等尚未安放的;

(二)非法进入蜂桶寨自然保护区内,发现野生动物尸体及其制品,非法占有或变卖的;

(三)非法占有蜂桶寨保护区林区内林木的风倒木、干枯木、水打材数量较少的;

(四)违法用火,造成蜂桶寨保护区林区内出现火警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在蜂桶寨保护区周边建设工程、交通运输生产活动等对蜂桶寨保护区林区水质、空气等造成污染和破坏事故,由蜂桶寨管理局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依据国家法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妨碍蜂桶寨管理局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蜂桶寨管理局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蜂桶寨保护区管理局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