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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桶寨管理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蜂桶寨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4-11-05 17:0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当前信息已于2017-05-01失效

为做好蜂桶寨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规范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局公开相关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发布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二、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但是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要将保密内容予以删除,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再予以公开。

三、局各科室在形成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涉密,原则上主动公开范围内不涉密的信息均可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要由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确定。

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通过局网站、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发布前,由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按规定的工作流程做好保密审核把关。

五、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经科室和信息公开审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六、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局发布信息前应由信息提供科室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报审查领导小组审查,重要信息报主要领导审批;

(二)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信息或综合性信息由审查领导小组办审查,重要信息报主要领导审批;

(三)审查领导小组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报保密主管部门确定;

(四)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说明理由,留存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信息发布审批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保密审查部门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保密审查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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