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夫妻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2.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未满18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
3.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独生子女父亲或者母亲,单独提出申请的。
二、应提交的材料:
1.夫妻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2.夫妻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3.夫妻双方1寸照片各2张。
4.《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明。
5.补办证的还需提交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证明材料或工资表。
三、审批或办理机关:
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审批或办理程序:
1.申请。当事人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签字盖章后,报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2.审核决定。收到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日内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书面决定。
3.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单独提出办理申请的,只发给申请人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补办。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因证件遗失、毁损等原因,需要补办的,可向原办理机关申请。原办理机关已不复存在的,可向现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供曾经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有关奖励优待等相关证明材料。收到补办申请的办理机关应核实相关情况,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