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扶助办理流程
来源:市人口计生委
发布时间:2014-09-10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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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5.扶助对象夫妻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6.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7.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
二、应提交的材料:
1.本人及配偶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及配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
5.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6.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材料。
7.再生育批准证明材料。
8.免冠1寸彩色照片2张。
9.子女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10.子女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审批或办理机关:
县(区)人口计生局。
四、审批或办理程序:
(一)窗口申报。
1.本人申报。申报人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务办事窗口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资料审查。乡(镇)、街道经办人员现场审查申报人提供的资料是否规范、齐全。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发给《补充材料告知书》;资料审查不符合奖、特扶条件的发给《不受理(不符合)告知书》。
3.现场调查。乡(镇)、街道经办人员对申报人的基本信息、婚姻史、生育史、收养史和其他相关信息进行询问调查,调查发现不符合奖、特扶条件的发给《不受理(不符合)告知书》。
4.信息采集。乡(镇)、街道经办人员将申报人基本信息录入《四川奖、特扶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系统打印出2份《申报表》交申报人核实无误后签名、盖指印。
(二)入户调查。
1.知情群众调查。乡(镇)、街道组织调查人员对每一名新增对象入户调查不少于3名知情群众,填写《知情群众调查表》。
2.村级评议。调查人员组织村(居)干部、村(居)民代表对新增对象进行逐一评议,并填写评议表。
(三)乡镇、街道初审公示。
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在村(居)民小组公示10天,对公示无异议对象,将《申报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级人口计生局。公示有异议的,重新调查核实,如符合条件上报县人口计生局,如不符合发给《不受理(不符合)告知书》。
(四)县级复查、审批、公示。
县人口计生局组织人员对新增对象进行不少于20%的复查,对复查无异议的进行集体审批,对审批名单进行再次公示,对退出对象发给《不符合告知书》。
(五)省、市级质量抽查。
省、市人口计生委每年组织一次奖、特扶重点人群质量抽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