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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办事指南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4-08-25 14:5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法定依据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602号)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二、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逐级上报镇(街道)民政办、县(区)民政局;县(区)民政局调阅申请人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表、个人有关资料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市民政局优抚科。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2、材料审查。优抚科依据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享受生活补助条件的,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党委研究。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所在县(区)民政局,并说明理由。

3、公示。局党委研究同意后,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公示7个工作日。

4、享受待遇。公示无异议的,书面通知所在的县(区)民政局,申请人从被市民政局批准后的第二个月起享受相关待遇。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通知县(区)民政局复审。

三、申报材料

1、有关申请和审核表;

2、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复印件;

3、原始档案记载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

四、办理时限

各级从接到下级上报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六、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民政局: 2227312224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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