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我局已依据雨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雨城执字第153号、154号、《民事判决书》([2013]雨城民初第1765号、1766号等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办理了蔡正坤位于雨城区中大街“幸福广场”a栋1楼17号商业用房(房屋建筑面积79.2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并将该土地使用权直接变更登记给蔡正群、蔡正雄、张群芳按份共有。由于相关当事人未交回原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现公告废止于2011年6月28日颁发给蔡正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雅市国用[2011]第5652号)。
雅安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