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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中除上述变更外其它条款变更办事指南

来源: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4-03-27 15:3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1号发布)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改时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发布)第十一条:“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国务院令第301号发布)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改时间。”。
二、申请条件
(一)企业原审批机关为雅安市商务局;
(二)企业增资或调整经营范围后应报雅安市商务局批准;
(三)通过联合年检。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一)申请书;
(二)企业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三)权力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
(四)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
(五)经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改文书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后提交一式八份);
(六)上述文件中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
(七)上述文件中签字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或其它能够有效证明签字人个人身份及签字体的文件);
(八)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及其历次改文书复印件;
(九)验资报告原件;
(十)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
(十一)批准证书正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二)企业所在地商务部门的转报意见。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申请材料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二)市商务局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三)企业凭批复到商务厅换领批准证书、在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或改文书上加盖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变更审批专用章;
(四)企业持批复、批准证书、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改文书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五)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在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电话:(08352227374

市商务局外贸科电话:(0835262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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