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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再投资)审批指南

来源: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4-03-27 14:4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主席令第48号发布)第三条第一款:“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主席令第40号发布)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2000年主席令第41号发布)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四)《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46号发布)第十二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发布)第九条第一款:“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1、依照第七条规定提供的材料;2、被投资公司的章程。”第十七条第一款:“被投资公司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应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的规定,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为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1、依照第七条规定应提供的材料;2、被投资公司的名称、住所;3、被投资公司的投资合同及章程;4、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还应提交设立被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请条件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采取有限公司形式,注册资本已经缴清、开始盈利、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投资者股权。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一)申请书(由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授权人签署);
  (二)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交足的验资报告;
  (五)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六)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文件;
  (七)被投资公司的投资合同及章程;
  (八)被投资公司名称、住所证明;
  (九)设立被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申请材料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二)市级审批机关接到上述申请后,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市级审批机关应自收到同级或国家管理行业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起十日之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承诺时限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在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电话:(08352227374

  市商务局外贸科电话:(0835262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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