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2月1日开始,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按如下标准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其标准分别为检索费:5元/件(未检索到申请人所需信息的不得收费),复制费:纸张复印0.5元/张、磁盘录制(含盘)3元/张、光盘刻录(含盘)2元/张,邮寄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通知》明确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申请者申请提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者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我市发改和财政部门已将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到了市级各部门和县(区)财政、发改部门,同时要求各收费单位接文后,及时到同级发改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切实将此项收费政策执行到位。(收费管理科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