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供养申请

来源:
2017-07-26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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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温馨提示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条件: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具有雅安市户籍的年满60周岁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申请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二、办理需提供材料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三、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申请纳入特困人员供养

法定依据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办理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办理地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

办理材料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办理流程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待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办理时限

根据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和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2.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作出审批决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咨询电话

雅安市民政局:0835-224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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