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供养申请
一、温馨提示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条件: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具有雅安市户籍的年满60周岁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申请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二、办理需提供材料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三、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申请纳入特困人员供养 |
法定依据 |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
办理时间 |
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
办理地点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 |
办理材料 |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
办理流程 |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待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
办理时限 |
根据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和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2.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作出审批决定。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四、咨询电话
雅安市民政局:0835-2242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