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女方达到晚婚年龄的育龄夫妻,可以自行选择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并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或者生育服务证。女方为现役军人的,其单位所在地视为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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