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适应注册制改革发展需要,贯彻《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精神和原则,进一步规范和指导保荐人对境内拟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存托凭证的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质量,证监会拟修订《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现就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思路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实施以来,对提高保荐人尽职调查水平,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法律环境、市场环境的变化,《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部分内容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注册制下对保荐人的尽职调查专业能力和执业质量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有必要对《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认真梳理了注册制试点反映出来的尽职调查问题和难点,有针对性地明确工作底线要求和质量标准,充实完善程序保障和行为规范,合理界定专业职责,提出勤勉尽责的一般标准。保荐人可以结合发行人自身业务、财务等特点设计适合的核查程序,并依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判断,适当选取准则中列明的核查方式。本次修订明确提出了合理信赖、勤勉尽责的基本理念和专业标准,作为保荐人统筹全面核查验证职责和义务的基础,并分别从不同层次强调保荐人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协作,同时强调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配合尽职调查的义务。
本次修订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投行业务执业标准,也为推动建立证券公司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评价体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和提供了依据。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为了更好的贯彻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和在尽职调查工作中落实注册制的基本要求,本次以科创板和创业板招股说明书的结构调整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主要章节和条款的顺序,便于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验证。
修订后仍为十一个章节,将“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调查”分拆为“第二章风险因素调查”和“第九章其他重要事项调查”;将原“高管人员调查”的相关条款调整到“第三章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的章节中;将原“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调查”和“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调查”合并为“第五章公司治理与独立性调查”章节;新增“第八章投资者保护调查”和“第十章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协作”。
2、对原《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中未涉及的一些尽职调查事项进行了补充,包括:红筹架构、特别投票权、协议控制、在其他证券市场的上市/挂牌情况、“三类股东”的核查、发行人未实现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的业务高度依赖信息系统的、投资者保护、估值板块定位等需要核查的事项,同时结合会计准则的变化,对原《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中未涉及的合同资产等内容进行了补充,还增加了商誉、政府补助等一些重点事项进行了核查要求。
3、充分考虑行业业态新颖、抽象、复杂等情况,将保荐人“荐”的职责提到更重要位置,充分发挥其在投资价值判断方面的前瞻性作用,对于行业业态或发行人业务新颖、抽象、复杂、稀缺的或一些特定的业务模式也提出了核查的要求。
4、修订后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明确保荐人对发行人证券发行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在评估其相关工作充分、可靠的基础上可以合理信赖,但应进一步核查验证。修订后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同时还明确了保荐人在尽职调查工作中存在选聘审计、资产评估、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咨询顾问等第三方提供与尽职调查有关服务的情形的,保荐人应合理使用第三方外聘机构,不得将法定职责予以外包,保荐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第三方而减轻或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