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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公开征求《雅安市民营企业贷款贴息办法》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发布时间:2021-11-26 16:5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进一步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共雅安市委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雅委发〔2018〕23号)和《雅安市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雅委发〔2020〕1号),制定了《雅安市民营企业贷款贴息办法》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提高民营经济政策文件质量,确保我市民营经济政策文件制定科学、合理、规范,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12月1日前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反馈至雅安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杨喻茭 ;联系电话:2615637

联系地址:雨城区正和路1号,雅安市行政中心5B702(雅安市民营经济发展局)(邮编625000)。

雅安市民营企业贷款贴息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民营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激励导向作用,不断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共雅安市委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雅委发〔2018〕23号)和《雅安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雅安市民营企业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贷款贴息资金),是指从市财政每年安排的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专项用于民营企业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统筹安排,额度控制。

(三)注重诚信,防范风险。

(四)突出激励,务求实效。

(五)专款专用,加强监管。

第四条  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负责项目计划编制和实施,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申报贷款贴息的民营企业必须是在雅安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依法纳税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房地产和小水电企业)。

第六条  申请贷款贴息企业应当属于“1+4”现代工业体系、“4+6”现代服务业体系、“5+3”现代农业体系中部分产业企业(具体产业范围如下:先进材料、清洁能源、装备制造、食品医药、文体旅游、康养服务、现代物流、大数据和电子商务、商业贸易、科学信息服务、会展服务、人力资源服务、雅茶、雅竹、雅果、雅药、雅鱼、现代农业种业、现代农业装备、现代农业烘干冷链物流)。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贴息的贷款,必须是该企业上年度在雅安市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的生产经营类贷款(即:雅安市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相关民营企业发放的用于该企业购买原材料、购置或更新生产设备、支付租赁经营场所的租金、商用房屋装修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第八条  贷款必须用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

第九条  同一笔银行贷款原则上只能申请一种政府性贷款贴息,当年已获得其它市级、县(区)级财政专项资金贴息的银行贷款不再予以贴息。

第十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不得进行贷款贴息:

(一)近三年内(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如相关法律或法规对相关情形的影响期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执行。下同)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受到除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小于等于5万元以外的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二)近三年内,发生进京5人以上、到省20人以上、到市到县50人以上集访以及到市赴省进京涉访恶性事件和网络重大负面舆情;企业因信访工作被中央、省委、省政府(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通报批评的。

(三)在上年度内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且经相关部门认定不宜兑现贷款贴息的。

(四)近三年内存在其他较大负面情形且不宜兑现贷款贴息的。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按照“先付后贴”方式实施,即企业在支付上年度贷款利息后,再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利息进行补贴。根据企业上年度贡献情况,按照贷款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0%比例,给予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实施贷款补贴,具体限额如下。

企业上年度产值(营业收入)

最高补贴限额

10亿元(含)以上

20万元

5亿元(含)—10亿元

15万元

1亿元(含)—5亿元

7万元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资金根据当年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际预算实行总额控制,若申报金额超过贴息预算,则对贴息项目应获补贴进行等比例缩减。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民营企业贷款贴息的基本申报程序如下:

(一)相关民营企业根据贷款贴息补贴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要求以及相关工作安排,并按照相关操作流程,及时向所在县(区)民营经济发展局、经开区经济发展局提交有关纸质材料。

(二)县(区)民营经济发展局、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及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根据审核确认情况汇总上报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各县(区)对汇总上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三)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对申报材料复核审查,并征求相关市级部门(单位)意见,将拟贴息企业向社会公示7天,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兑现各企业贷款贴息资金。

第十四条  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民营企业贷款贴息申报和兑现工作,原则上应在每年6月底以前完成上年度民营企业贷款贴息兑现工作,并不断提高企业申报工作便利化水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民营企业应规范使用所获得的贷款贴息资金,一律不得用于向企业负责人个人发放奖金或支付其个人消费费用。

第十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骗取、挤占、挪用、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相关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出现弄虚作假情形或违规使用贴息资金的,赓即取消其从当年起三年(含)内的申报资格,依法依规追缴其已获得的贴息资金,并严格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营经济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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