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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6-14 12:5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

《雅安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正式印发。现将《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实施细则》的背景

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对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意义重大。2018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对新时期做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作出了总体部署、提供了根本遵循,明确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统一赋予各级财政部门。2019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国办发〔2019〕49号),明确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国家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2022年3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办法》(川办发〔2022〕28号),明确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管理现状,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出台《实施细则》的意义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工作。2020年9月,印发了《中共雅安市委办公室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学习贯彻〈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雅委办〔2020〕75号),从2020年10月起,雅安市商业银行、市担保公司管理关系由市财政局负责,市财政局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但改革推进过程中,客观存在职责边界不清、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亟需对出资人职责作进一步细化明确。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改革要求,市委深改委将我市贯彻落实《四川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办法》,理顺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列入2022年度工作要点。2022年5月18日,市委深改委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立足国家、省深化金融改革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际,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规范出资人在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资本收益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有利于规范出资人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有利于推进国有金融资本布局优化、实现保值增值,有利于促进国有金融企业发展壮大。

三、《实施细则》的总体思路

《实施细则》严格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精神,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尊重市场经济规则,以依法保护各类产权为前提,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具体化,确保不缺位、不越位。《实施细则》整体章节结构和核心内容均与国办发〔2019〕49号、川办发〔2022〕28号文保持一致,特别是对于“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等重大原则性表述均采用上级部门文件原文,确保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和省委改革精神。

四、《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六个部分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厘清出资人职责边界。对国有实体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所形成的国有金融资本,可实施委托管理。

第二部分,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明确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和受托人根据财政部门委托,按照产权关系,落实统一规制要求,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主要职责。

第三部分,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明确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与监督体系,包括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股权管理、统计分析和全口径报告等事项。防止国有金融资本流失,明确金融机构国有产权管理具体内容,实行全流程动态监管和资本穿透管理。

第四部分,所监管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明确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内容和具体要求,明确出资人机构通过公司治理机制,依法依规加强对国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审核。

第五部分,所监管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按照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明确所监管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具体要求,明确所监管金融机构考核方式。

第六部分,附则。市级其他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要求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未明确的其他要求,按照川办发〔2022〕28号文执行。

五、国有金融资本的范畴

《实施细则》严格按照中发〔2018〕25号、国办发〔2019〕49号和川办发〔2022〕28号有关规定明确国有金融资本定义。即,国有金融资本是指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政府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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