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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农业农村局 对市政协四届5会议第169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1-06-21 17:1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陈松等委员:

您等委员提出的《关于完善雅安市流浪猫狗救助中心的建议》(第169号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流浪猫狗救助公益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您的建议意见局领导高度重视,赓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究,责成我们按照建议意见抓好贯彻落实。现将您提出的完善雅安市流浪猫狗救助中心的建议贯彻落实情况回复如下:

一、雅安市流浪猫狗救助中心持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为帮助雅安市流浪狗救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解决持证问题,我局会同雨城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依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章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提出的选址、布局、设施设备建设、兽医人员配置、管理档案建立等规定和要求,到中心进行现场检查评估,经评估,我局和雨城区农业农村局一致认为现中心的选址、布局、设备设施建设均达不到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标准。且由于该中心所使用的场地系短期租用场地,场地租用期限无法固定,若投入大量经济和人力成本对现有场地进行改造升级,可能将来会因搬迁导致更高成本的建设浪费。

二、中心可长期使用的专项用地问题

为解决中心用地问题,我局积极联系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相关政策。据了解,截至目前,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编的空间规划目前尚无动物救助的公益类项目用地规划,在该局下一步的编制工作中,将结合实际考虑规划相关的项目用地。若流浪动物救助中心用地能够经发改部门审核认定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则可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完备相关资料,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划拨申请。

雅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21日

(联系人:蔡瑶    联系电话:1308430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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