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 规章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政府文件
  • 部门文件
  • 历史文件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农村铁索桥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4-28 09:0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音频】解读《雅安市农村铁索桥管理养护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雅安市农村铁索桥管理养护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0日

雅安市农村铁索桥管理养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铁索桥管理,保障农村铁索桥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T 5190-2019)、《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四川省农村铁索桥管理养护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铁索桥,是指全市境内由政府投资修建、社会捐建、村民自建的农村范围铁索桥,是为方便山区群众过河(沟)出行的简易交通设施。

第三条  农村铁索桥管理养护应遵循以县(区)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安全的原则,保持桥墩和边坡稳定,缆索、索塔、锚碇、吊杆、纵横梁、桥面、护栏及附属设施完好,保证农村铁索桥处于安全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铁索桥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制定农村铁索桥管理养护实施办法,负责农村铁索桥管理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铁索桥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铁索桥的日常管护。

第五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是农村铁索桥市、县(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铁索桥管理养护工作;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在有条件的地方实施铁索桥改公路桥,逐步减少全市农村铁索桥存量。

第二章  管理养护资金

第六条  农村铁索桥养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铁索桥日常养护按照不低于100元/年/米的标准,由县级财政予以基本保障。

第八条  农村铁索桥管理养护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争取省级补助资金;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

(三)县(区)人民政府统筹乡村振兴等涉农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

(六)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财政配套资金和其他资金,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条  农村铁索桥管理养护资金应建立专账,独立核算,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章  管理养护工作

第十一条  现有农村铁索桥的桥梁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管理养护分为日常管护和专项管护,检查管护内容按照《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和《四川省农村铁索桥管理养护技术规程》等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农村铁索桥日常检查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专人负责开展,应填写“桥梁日常检查记录表”。日常检查中若发现桥梁重要部件存在明显缺陷时,应及时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和处治。对桥面系、结构部件及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应进行经常性的巡视检查,且每周不得少于一次,雨季应加强检查频率。

第十三条  农村铁索桥专项检查应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能力的专业化队伍实施,检查周期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专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时,应及时封闭交通,并进行专项管护处治。

第十四条  农村铁索桥日常管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每座铁索桥落实一名管护人员,具体负责农村铁索桥的日常管理养护,并填写“桥梁日常管护记录表”。若发现桥梁重要部件存在明显缺陷时,应及时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专项处治。

第十五条  针对专项检查发现的桥梁严重病害问题,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专项处治设计,并组织有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进行专项管护工作。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农村铁索桥档案,实行“一桥一档”,并报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实行农村铁索桥安全公示制度。每座铁索桥设立安全公示牌,公示铁索桥安全使用须知、管理养护规定、管理养护单位、管理养护人员、安全监管举报电话等信息,实行“一桥一公示”。公示牌由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  农村铁索桥安全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九条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每年牵头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农村铁索桥安全督查,将督查情况及时向县(区)人民政府反馈,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县(区)交通运输部门每年牵头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的农村铁索桥安全检查,及时按程序组织开展隐患整治,确保农村铁索桥安全。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铁索桥安全使用维护工作宣传,增强群众安全意识。

第二十一条  对已有公路桥梁或其它安全出行通道,存在安全隐患的铁索桥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依法予以拆除。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企业自建自用或从事经营性管理以及纳入文物管理的铁索桥由其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和管理养护等监管工作。企业自建自用或从事经营性管理的铁索桥管理养护资金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