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雅安市法律顾问团外聘顾问:
为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工作,更好地为雅安市委、市政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雅安市司法局对原《雅安市法律顾问团劳务费支付办法》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1:《雅安市法律顾问团劳务费支付办法》
雅安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附件1
雅安市法律顾问团劳务费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雅安市法律顾问团劳务费支付,推动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根据《雅安市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雅安市法律顾问团劳务费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雅安市司法局根据法律顾问团成员提供服务的数量、种类和质量向其支付一定费用。
第四条 雅安市法律顾问团劳务费包括:
(一)论证类工作报酬;
(二)调研类工作报酬;
(三)诉讼类工作报酬;
(四)法制讲座报酬;
(五)诉讼代理报酬。
第五条 雅安市法律顾问团劳务费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年壹万元。雅安市司法局每年一月份根据前三年雅安市法律顾问团平均工作量确定每名外聘法律顾问年度开展的具体工作任务。
第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未完成规定工作任务50%的不予支付,超过50%但未全部完成的支付五千元,对超量完成或表现突出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见附表);连续两年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不再支付劳务费并予以解聘。外聘法律顾问非因本人因素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全额发放。成都地区律师根据个人意愿不愿按照包干制支付劳务费的按照附件标准另行单独支付。
第七条 国家公务人员经批准参加法律顾问工作的,不支付劳务费。
第八条 市司法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按年度核定法律顾问的工作业绩和质量,作为劳务费支付依据。
第九条 支付劳务费时,应当按照《雅安市法律顾问团劳务费标准》制作支付清单。支付清单应当载明劳务事项、类别、标准、时间等内容,并由领取人、经办人、批准人按照财务办法在劳务费支付清单上签字。劳务费原则上每半年支付一次。
第十条 市司法局要加强对雅安市法律顾问团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关部门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表:
雅安市法律顾问团劳务费支付标准
序号 | 项目分类 | 项目名称 | 支付标准 | 备注 |
一 | 论证类 |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协调会、听证会、座谈会和专题研究论证等会议 | 500元 | 每件 |
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论证、评审 | 1000元 | |||
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合法性、可行性论证 | 1000元 | |||
二 | 调研类 | 重大决策事项调研 | 2000元 | 每篇(经采用) |
重大法律事务研究 | 2000元 | |||
三 | 诉讼类 | 代理行政应诉案件 | 3000元 | 每件 |
四 | 讲课类 | 讲课费 | 常务会前讲法:800元/次; 专题法制讲座:1000—3000元/次 |
雅安市法律顾问团外聘法律顾问
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雅安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依法行政,规范外聘法律顾问的相关工作,根据《雅安市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外聘法律顾问是指雅安市法律顾问团中聘请的法学专家、律师等,由设在市司法局的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遴选、联络、协调、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三条 外聘法律顾问参与市委、市政府法律事务或者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由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通知或者转交。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对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负责。提供口头法律意见和建议的,事后应当在三日内形成书面材料,交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四条 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外聘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统筹安排外聘法律顾问参与相关法律事务,并做好服务联络工作,通过召开研讨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征询外聘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课题调研,并将调研成果报市委、市政府。
第五条 市委、市政府重大涉法事项需要及时听取法律顾问意见的,顾问团团长可以直接召集或者委托常务副团长召集有关法律顾问进行专题研究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市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市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联络协调外聘法律顾问,安排交办法律事务等工作。
第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应邀列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课题或者重要事项的调研、论证,参加履行职责有关的培训等;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五)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建立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制度,工作档案包括基本信息、专业特长、履职情况及工作绩效等。
第九条 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建立绩效考评制度,根据日常表现、履职情况等对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3个等次,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解聘结果通报所在单位或者律师协会,对聘任单位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者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严重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丧失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法律事务工作或三次不按期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五)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商业活动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外聘法律顾问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反映。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接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反映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 外聘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内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应当辞去法律顾问。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以书面形式申请辞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关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