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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减负宣传周】 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 的相关宣传资料

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1-11-29 16:0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紧扣减负工作重点,切实保障经济平稳运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各项降本减负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助力企业“轻装前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开宣传部分惠企政策,方便企业了解运用。

附件: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附件:

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本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个体工商户优惠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本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货物运输业优惠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本条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主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期限

以各条具体规定时间实施

原文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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