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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05-21 11:3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实施意见

近日,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实施意见》(雅安办发〔2021〕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药品和医用耗材(以下简称药械)集中采购工作,先后部署开展八批次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取得良好成效。2020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要求全面实行药械集中带量采购,建立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的省级招标采购平台,推进构建区域性、全国性联盟采购机制,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药械价格形成机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四川省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9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0〕62号),结合雅安实际,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药械集中采购制度,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推动药械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制定了《实施意见》。

二、基本原则和目标

《实施意见》明确了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健全药械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二是坚持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分类采购,实行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管理;三是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整体推进,增强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

《实施意见》提出,2021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械采购平台)实现全品种全类别采购;2023年全市医药机构(含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下同)基本纳入药械集中采购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严格落实药品和医用耗材分类采购政策。积极推进带量采购、落实价格联动采购、严格执行备案采购三类挂网采购方式。一是全面参与和落实国家、省组织的带量采购,积极参与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统筹开展的市(州)级区域联盟带量采购。二是落实未纳入带量采购的常用药械价格联动采购政策。三是对临床急需药械、新上市创新药械等实行备案采购。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及时协调省医疗保障部门开通绿色备案采购通道。

(二)规范使用统一的药械采购平台。一是公立医疗机构在用药械必须全口径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根据协议在平台开展采购。省药械采购平台对药械集中采购的货款资金流、订单信息流、货物物流实行“三流合一”综合管理。二是按照省统一部署,积极协调我市医药机构、医药企业及相关部门,推动省药械采购平台与医药机构、医药企业及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外省药械采购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三是以省药械采购平台为载体,强化对数据的深度挖掘和综合运用,鼓励医药机构、医药企业探索开展延伸业务。

(三)优化供应和货款支付结算管理。一是强化医药生产企业供应保障主体责任,明确由其自主选定经营企业配送产品,各地各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指定配送企业。二是在省药械采购平台设立药械货款集中支付监管账户,通过监管账户督促医药机构在交货验收合格30天内支付药械货款。三是严格执行省医疗保障部门动态调整发布的药械医保支付标准。

(四)加大对药械集采工作综合监管。一是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促进医药机构和医药企业加强价格自律,推动医药机构按时结算货款、医保基金及时预付费用。二是督促医疗机构按规定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械,推动建立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用药模式。三是建立药械集中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将医药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与医保定点资格、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工作挂钩,医药企业出现违法违约情况时给予暂停挂网、取消集中采购资格等信用惩戒。

(五)协同推进“三医联动”改革。在深化医疗机构改革方面,提出对参与带量采购且考核合格的医疗机构,从节约费用中按一定比例予以结余留用;鼓励医疗机构就非带量采购药械与医药企业自行议价,对低于医保支付标准采购药械所节约的医保基金,研究相应办法予以激励。提出要严格落实医药机构按时结算货款和医保基金预付带量采购货款政策降低医药企业财务成本,助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意见》还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配合、做好宣传引导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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