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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转移支付区域(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04-21 15:0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安市转移支付区域(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 
(2020年度)
转移支付(项目)名称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中央主管部门民政部
地方主管部门民政厅资金使用单位雅安市各县区民政局
项目资金
(万元)

全年预算数(A)全年执行数(B)预算执行率(B/A)
年度资金总额:21945.6320516.293.49%
 其中:中央补助1335013350100%
地方资金6661.296661.29100%
        其他资金1934.34504.9126.10%
总体目标完成情况总体目标全年实际完成情况
1.规范城乡低保政策实施,合理确定保障标准,使低保对象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2.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合理确定保障标准。
3.规范实施临时救助政策,实现及时高效,救急解难。
4.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并妥善安置返乡受助人员。
5.对流浪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优先保护及教育矫治等专业服务,确保其健康成长。
6.对存在流浪风险的未成年人开展摸底排查、家庭监护评估、监护监督等工作,为其提供临时照料、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家庭关系调试、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7.引导地方提高孤儿生活保障水平,孤儿生活保障政策规范高效实施;使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2020年,经市政府同意,联合发改、财政等部门发布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00 元/人.月和440元/人.月,发布我市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780 元/人.月和700元/人.月,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全年累计保障城乡低保34万余人次,发放救助补助金12289万余元。累计13516 名贫困人口通过低保兜底实现脱贫目标,为兜底对象发放补助金5310万余元,确保稳定脱贫,做到应兜尽兜。为5405名特困人员发放补助金4651万余元。实施临时救助8915人次,发放临时救助金595万余元。累计保障低保对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计保障低保对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28.6万人次,共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1786万余元。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并妥善安置返乡受助人员。全市开展救助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截至2020年底,开展街面巡查900余次,落户安置11名长期滞留人员。市民政、市财政等12部门关于转发《关于进一 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提高孤儿生活保障水平,确保孤儿生活保障政策规范高效实施;使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绩效指标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指标值全年实际完成值未完成原因和改进措施



数量指标低保对象人数应保尽保应保尽保
临时救助人次适度提高较上年度提高53%
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率0.951.00
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率≥90%100%
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纳入监测范围率≥85%≥85%
质量指标城乡低保标准稳步提高稳步提高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高于上年标准
临时救助水平不低于上年高于上年同期
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县(市、区)比例≥92%100%
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准确率≥90%100%
时效指标向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下达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收到补助资金后30日内按时下达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孤儿基本生活费按时发放率≥90%100%
流浪乞讨人员求助要求当天登记救助率≥95%100%
成本指标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率≥90%100%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执行当地支出标准0.951.00

社会效益
指标
困难群众生活水平情况有所提升有所提升
帮助查明身份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返乡情况及时送返及时送返
为自愿前来救助站或由公安等部门护送至救助站的传销解救人员、打拐解救人员、家暴受害者等提供临时救助服务率0.951.00
可持续影响指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下发关于转发《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全力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关于转发《关于进一 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
满意度指标
政策知晓率≥82%90%
工作满意度≥85%95%
说明
注:1.其他资金包括与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共同投入到同一项目的自有资金、社会资金,以及以前年度的结转结余资金等。
    2.定量指标,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单位填写的实际完成值汇总时,绝对值直接累加计算,相对值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
    3.定性指标。资金使用单位分别按照100%-80%(含)、80%-60%(含)、60-0%合理填写实际完成值,地方各级主管部门汇总时,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
    4.全年执行数是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者用款单位形成的实际支出。
    5.资金使用单位按项目填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时按区域绩效目标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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