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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1-21 16:3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关于《雅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单位:

现将《雅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1日

雅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

为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提高我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建立主动预防、指挥有序、反应迅速、协调联动、防范有力的大气污染应急保障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9〕4号)相关文件要求,依据《四川省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指导手册(试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等执行标准,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市辖区内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的应对(臭氧为首要污染物引发的重污染天气除外)。

适用范围为雅安市雨城区、名山区、天全县、芦山县和经开区,其余县参照执行。

二、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采用PM2.5浓度和AQI(除PM2.5以外的其他污染物)为判别依据。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不超过24小时的,应按一次污染过程统计,从严启动预警。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或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150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三、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健康防护引导、倡议性和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三级响应(黄色预警)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活动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活动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呼吸类疾病患者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堆土、物料堆放等点位的湿法作业和规范覆盖等扬尘控制力度。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在有气象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增加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及进出城城市快速路、建成区主要道路及进出城城市快速路、行道树、绿化带冲洗除尘频次,当日冲洗不得少于10次,间隔不超过3小时。作业时要错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同时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以洒水作业为主配合实施雾炮降尘(冬季在气温低于2℃时停止)。

(2)涉及县(区)及经开区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等“五烧”行为。

(3)涉及县(区)及经开区所有矿山、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砂石厂(场)、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运行,场地内每天4次以上清扫冲洗作业,间隔不超过3小时;没有覆盖条件的堆场,每天至少喷淋6次,间隔不超过3小时。

(4)中心城区、建成区:易产生扬尘的建材禁止露天敞开堆放和加工;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以及汽车维修(绿色钣喷维修企业除外)、广告等行业的喷涂,粉刷作业停工;除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及应急抢险工程外,其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停止作业;施工现场国Ⅱ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停用(新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

(5)列入限产、减排名单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执行限产、减排措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施工现场配置的抑尘降尘设施要求正常开启,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

(6)中心城区、建成区: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及应急抢险工程施工配套车辆除外)以及运输煤炭、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

(7)南外环、北外环内区域,工作日的06:00至22:00时段:国Ⅲ(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禁止通行(特殊车辆除外)。

(8)增加城市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

(二)二级响应(橙色预警)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活动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活动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停车后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堆土、物料堆放等点位的湿法作业和规范覆盖等扬尘控制力度。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重污染情况实施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5)在有气象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增加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及进出城城市快速路、建成区主要道路及进出城城市快速路、行道树、绿化带冲洗除尘频次,当日冲洗不得少于15次,间隔不超过2小时。作业时要错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同时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以洒水作业为主配合实施雾炮降尘(冬季在气温低于2℃时停止)。

(2)涉及县(区)及经开区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等“五烧”行为。

(3)涉及县(区)及经开区所有矿山、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砂石厂(场)、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运行,场地内每天6次以上清扫冲洗作业,间隔不超过2小时;没有覆盖条件的堆场,每天至少喷淋8次,间隔不超过2小时。

(4)涉及县(区)及经开区范围内:易产生扬尘的建材禁止露天敞开堆放和加工;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以及汽车维修(绿色钣喷维修企业除外)、广告等行业的喷涂,粉刷作业停工;除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及应急抢险工程外,其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停止作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停用(新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施工现场配置的抑尘降尘设施要求正常开启,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

(5)列入限产、减排名单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执行限产、减排措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

(6)中心城区、建成区: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及应急抢险工程施工配套车辆除外)以及运输煤炭、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

(7)南外环、北外环内区域,工作日的06:00至22:00时段:国Ⅲ(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禁止通行(特殊车辆除外)。

(8)悬挂大型汽车号牌(黄色)且核定载质量5吨(不含)以上的货运车全天24小时禁止驶入南外环、北外环内区域(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及应急抢险工程施工配套车辆除外)。

(9)增加城市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

(三)一级响应(红色预警)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活动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机构采取停课措施。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停车后及时熄火,主动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停止施工工地、裸露堆土、物料堆放等点位作业,主动加大增湿降尘和规范覆盖等扬尘控制力度。

(3)停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实施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5)在有气象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增加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及进出城城市快速路、建成区主要道路及进出城城市快速路、行道树、绿化带冲洗除尘频次,当日冲洗不得少于20次,间隔不超过1小时。作业时要错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同时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以洒水作业为主配合实施雾炮降尘(冬季在气温低于2℃时停止)。

(2)涉及县(区)及经开区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等“五烧”行为。

(3)涉及县(区)及经开区所有矿山、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砂石厂(场)、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运行,场地内每天8次以上清扫冲洗作业,间隔不超过1小时;没有覆盖条件的堆场,每天至少喷淋12次,间隔不超过1小时。

(4)涉及县(区)及经开区范围内:易产生扬尘的建材禁止露天敞开堆放和加工;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以及汽车维修(绿色钣喷维修企业除外)、广告等行业的喷涂,粉刷作业停工;除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及应急抢险工程外,其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停止作业;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停用(新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施工现场配置的抑尘降尘设施要求24小时正常开启,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

(5)列入限产、减排名单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执行限产、减排措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

(6)中心城区、建成区: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及应急抢险工程施工配套车辆除外)以及运输煤炭、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

(7)南外环、北外环内区域,国Ⅲ(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禁止通行(特殊车辆除外)。

(8)悬挂大型汽车号牌(黄色)且核定载质量5吨(含)以上的货运车全天24小时禁止驶入南外环、北外环内区域(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及应急抢险工程施工配套车辆除外)。

(9)增加城市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

(四)补充说明

春节、国庆节假日期间,因中小学幼儿园放假、机动车行驶数量减少、多数工业企业停产、施工工地停工,社会活动强度大幅度降低,在发生空气重污染时,以提醒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为主。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特殊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预警发布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的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施工工地和应急污染减排企业名单应实行年度动态调整。

四、应急响应程序

(一)预警批准和发布

雅安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专项小组”)根据空气质量会商预测结果决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

当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攻坚办”)发布含本区域在内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与省攻坚办相应级别的预警;当成都平原经济区8市协调要求配合开展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与成都市相应级别的预警。

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领导小组批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专项小组批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预警原则上提前24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后立即发布预警信息。涉及县(区)人民政府和经开区管委会预警应对工作情况均以领导小组名义向社会公布。

(二)应急响应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应急值守制度,确定专人负责预警响应联络,保证应急值守系统顺畅接到预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实施(专项)方案要求组织实施,督查相关部门应急措施执行情况。

各相关执法单位要加强空气重污染期间工业废气排放、施工扬尘、渣土车遗撒、机动车尾气、车辆限行、露天违法焚烧等响应措施的检查力度。

预警解除后,及时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情况。

(三)预警调整及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红色、橙色级别预警降低至黄色级别预警时,由专项小组批准,执行相应预警级别的发布流程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黄色级别预警升级至红色、橙色预警时,执行相应级别预警的启动、发布流程;延长预警响应时间或提前解除预警响应时,由专项小组按照相应级别预警启动的审批流程执行解除审批。

红色、橙色、黄色预警按照发布时明确的时间过程按期解除时,不再设定报批程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指令。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专项小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一组织、调度和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组织机构,根据本预案及时修订本地区、本部门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并在本预案发布后20日内报专项小组备案。预警启动后,及时启动并组织落实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响应措施。

(二)技术保障

专项小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应急专家咨询组。相关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措施落地落实及监督的软硬件保障工作,按要求向专项小组提供准确的污染源清单及应急减排建议名单。

各大气污染排放工业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制定并实施“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并在本预案发布后30日内报专项小组备案。预警启动后,及时启动保证应急措施减排效果。

(三)宣传保障

宣传部门及各成员单位应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有关工作日常宣传(报道)力度,及时组织转发预警及响应措施。

强化信息公开,及时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及相应应急响应措施,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鼓励媒体监督,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对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典型案例进行报道,对有关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等情况予以曝光。

(四)督查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执行情况纳入目标绩效考核。预警期间,相关成员单位应大力加强对本地区(行业)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督查。

专项小组将会同市委目标绩效办、市纪委监委等有关部门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巡查、督查,实施通报制度。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未能有效实施重污染天气控制应急预案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经费保障

相关成员单位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纳入年初预算,加大资金投入,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巡查督查工作顺利开展。

涉及县(区)人民政府和经开区管委会要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应对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按财权和事权统一原则列入县(区)管理职能部门预算。

六、应急预案的修订、解释和实施

专项小组负责组织修订本预案,适时对应急预案及响应措施的有效性、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及时组织应急减排各项清单的更新。

(一)预案编制及修订

专项小组负责编制(修订)《雅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修订)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指南、技术要求,结合雅安市自身特点,确保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

《雅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进行修订:

1.雅安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或工作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时。

(二)预案备案

涉及县(区)人民政府和经开区管委会可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涉及县(区)人民政府和经开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部门专项实施方案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备案。

有色金属冶炼、水泥、铸造、医药化工、危险废物处置、汽车制造(维修)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减排操作方案报所在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备案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备存。

(三)预案培训

涉及县(区)人民政府和经开区管委会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四)预案演练

专项小组适时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并邀请县(区)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派员参加学习。

七、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负责解释。雅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的通知》(雅重污染天气应急办〔2019〕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工作职责分工

2.名词解释和说明

附件1

工作职责分工

一、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预案的发布等应急工作重大事项。

二、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

(一)落实领导小组决定,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负责发布黄色预警信息,配合专项小组向领导小组提出橙色、红色预警的发布建议,经批准后负责发布;负责下达预警解除指令。

(三)负责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全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督查,负责监督排污单位控制大气污染、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对大气重点污染企业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督促经开区管委会、涉及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督查成员单位职责落实情况。

(五)联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一厂ー策”停、限产工业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督促水泥、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降低生产负荷。

(六)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七)根据各成员单位上报的专项实施方案,建立各类项目信息数据库。

(八)负责联系专家咨询组。

(九)负责协调省攻坚办相关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第五项“五、保障措施”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组织、技术、宣传、督查和经费方面的保障工作。成员单位其他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新闻办

1.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应急预案各项应急措施和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知识的科普宣传,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有关工作的新闻报道力度。

2.组织协调本地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媒体及时做好预警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

3.协调中央、省级媒体做好相关采访报道工作。

4.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处置和舆论引导,指导处置网络负面信息。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专项小组备案。

2.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一厂一策”停、限产工业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

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牵头落实工业企业停、限产措施;督促水泥、钢铁(铁合金)、建材、冶炼等重点行业按规定降低生产负荷;负责按专项小组要求会同生态环境、电力供应限制重点行业动力、电力供应;协调通信运营商为我市应对空气污染提供可靠的通信保障。

4.发布预警后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5.加强与经济和信息化厅沟通协调,做好周边市(州)工业企业限产(减产)联防联控工作。

(三)市教育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专项小组备案。

2.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负责及时将相关应急措施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落实本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停止户外运动以及停课等相关措施;根据涉及县(区)空气质量实时监测情况,协调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机构合理调整教学计划,非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期间,应尽量避免采取停课措施,对在校学生安排室内课程,避免学生直接暴露。

3.对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四)市公安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专项小组备案。

2.完善中心城区电子警察抓拍系统,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机动车路检等工作。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按照预警级别措施要求,通过短信(网站通告、道路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及时向公众告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并做好对相应范围内禁行(限行)监管执法等工作,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加大对燃放烟花爆竹的检查执法力度;预警应急期间,做好货车绕行疏导工作。

4.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五)市财政局

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要求,做好财政保障工作。

(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专项小组备案。

2.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及矿山露天作业和砂石厂(场)作业名单并及时更新,并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督促矿山露天作业企业和砂石厂(场)企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

4.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专项小组备案。

2.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更新;牵头梳理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名单,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专项小组备案。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及时落实行业内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市政、城市道路新建、城市绿化作业等工地和混凝土搅拌站、预制砂浆企业扬尘防治,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施工工地内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施工现场国Ⅱ(含)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

4.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八)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专项小组备案。

2.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环卫部门落实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等措施;牵头组织开展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和落叶、露天烧烤等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渣土车停运情况进行检查。

3.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开展实施情况督查检查和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4.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九)市交通运输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组织制定公共交通优惠实施方案,制定秋冬季重点时段应急减排施工名单,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专项小组备案。

2.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更新;牵头梳理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名单,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专项小组备案。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负责及时组织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力度,落实汽车维修(绿色钣喷维修企业除外)的喷涂工序停工,行业内交通建设施工等工地扬尘防治、停止土石方施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施工现场国Ⅱ(含)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

4.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市水利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专项小组备案。

2.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及河道砂石厂(场)名单并及时更新;牵头梳理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名单,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专项小组备案。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负责落实水务、河道治理等涉水工地扬尘防治、停止土石方施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施工现场国Ⅱ(含)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

4.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一)市农业农村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专项小组备案。

2.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对全市农作物秸秆禁烧等工作进行检查,特别要做好大、小春期间秸秆禁烧工作,并督促落实。

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负责落实农业综合发展、农田整理等涉农工地扬尘防治、停止土石方施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施工现场国Ⅱ(含)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

3.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4.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加强与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沟通协调,做好周边市(州)秸秆禁烧联防联控工作。

(十二)市林业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专项小组备案。

2.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对全市森林防火等工作进行检查,并督促落实。

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负责督促落实林区道路建设、机械采伐等林业工地扬尘防治、停止土石方施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施工现场国Ⅱ(含)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

3.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三)市卫生健康委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专项小组备案。

2.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研究和防病知识宣传,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等工作。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

4.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四)市应急管理局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要求,配合相关部门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及响应体系完善工作。

(十五)市市场监管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专项小组备案。

2.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对锅炉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

4.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六)市气象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专项小组备案。

2.向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与市生态环境局共同进行空气污染预报预警会商。

3.负责在特定条件下实施人工影响增雨(雪)作业。

(十七)市国资委

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负责落实国有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工地规范落实各类扬尘防治措施,停止土石方施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施工现场国Ⅱ(含)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

(十八)雅电集团

专项小组指令配合生态环境、经信部门在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对重点排污单位实施限电。

(十九)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商务局、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市统计局

配合领导小组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工作。

(二十)涉及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地区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在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专项小组备案。

2.未界定并公布建成区的(县)区应抓紧界定、公布,有调整的及时报专项小组备案。

3.提出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企业和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更新。

4.建立名单管理制度,配合市级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本辖区内停产、限产工业企业名单和停工工地名单,并组织实施;负责确定其他停产、限产企业名单,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等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5.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启动本地区应急预案并做好监督检查。

附件2

名词解释和说明

1.中心城区:雅安市雨城区、名山区,经开区。

建成区:涉及县(区)人民政府和经开区管委会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2.健康防护引导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市民采取相应的防护手段用于保护身体健康的措施。

3.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倡导公众自发减排,减缓污染物积累。

4.强制性减排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依法对全市机动车、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主要污染源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

5.特殊车辆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环境监测、执法及督查车辆,城市管理执法车辆,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2)新能源汽车、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车(网约车除外)、校车、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运钞车;

(3)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4)持《公交专用车道通行证》的交通车和《三绿工程证》的拉运鲜活农副产品车辆,持《早餐配送证》《城区园林绿化专用证》的车辆;

(5)悬挂使领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6.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生产情况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应急预案,增强应急污染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7.大型商业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建筑。

8.外立面改造:建筑外立面使用装饰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包括成片区外立面改造、整栋楼外立面改造和建筑物局部外立面改造。

9.绿色钣喷维修企业:全面使用水性漆等低挥发性涂料的从事钣金、喷涂业务,且末端治理设备在线监控运行和监测显示正常的汽车维修企业。

10.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涉及城市基础建设、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等涉及民生、经济发展的重点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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