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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生态环境局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雅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12-30 10:0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制定了《雅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雅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雅安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雅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川环发〔2020〕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雅安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雅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是指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本细则第十条规定举报雅安市辖区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第十条规定检举、揭发属于生态环境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人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而非污染损害发生后的投诉。

举报人,是指采用举报的形式,反映情况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奖励条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编造、诬告;

(二)举报人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

(三)举报人须提供被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名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能够说明违法情况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重要线索,并配合调查核实相关举报信息;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

(五)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实施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

(六)举报事项与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一致。

第五条【不予奖励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没有提供或提供的被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不符的;

(二)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

(三)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或者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并正在改正违法行为的;

(五)举报人未按本规定第四条提供本人真实姓名等有效信息或者未提供有效材料的;

(六)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范围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六条【不予奖励对象】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本细则奖励对象。

第七条【奖励原则】 被举报对象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按就高原则对应标准计发奖金;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如来电、邮戳或来访为同一天,则视为共同第一举报人),共同第一举报人或联合举报的,奖金按人数平均分配。举报案件被查处、结案后,被举报对象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金。

第八条【奖励范围和金额】凡符合以下情形,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情况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经查证属实并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罚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一)举报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经查实并做出处罚的,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前者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经查实并做出处罚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二)举报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经查实并做出处罚的,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前者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经查实并做出处罚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三)举报利用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雨水管道、槽车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经查实并做出处罚的,给予举报人800元奖励。

(四)举报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经查实并做出处罚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五)举报向水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或其他污染物的,经查实并做出处罚的,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

(六)举报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要求落实停产、限产措施的工业企业的,经查实并做出处罚的,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

(七)举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经查实并做出处罚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八)举报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经查实并做出处罚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九)举报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经查实并做出处罚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十)举报其他适用于行政拘留或刑事犯罪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并做出处罚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十一)对引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发现符合索赔启动情形并通过磋商达成协议或诉讼裁判生效的,除按以上条款给予举报人奖励外,单独再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十二)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办案机关难以取得有效破案线索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征集案件线索,所征集线索对查清案件主要事实起关键性作用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九条【资金保障】加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保障,市生态环境局将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依法使用举报奖励经费,接受监督。举报奖励资金从市级环境污染防治专项奖金中安排。

第十条 【举报途径】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电话。举报人拨打“12369”“ 12345”举报电话反映情况,说明参与有奖举报,提供举报人真实身份信息。

(二)信函。举报人以特快、挂号、速递或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反映情况。信函应注明参与有奖举报,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联系方式。

(三)新媒体举报:国家“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

第十一条【举报受理】环境污染举报承办单位负责对举报的环境污染问题和举报人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确定受理的举报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承办单位在案件办理期限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奖励程序】案件承办单位应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建议,并提交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审核通过后,于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移交公安机关的移送文书送达之日起算。奖金发放不受处罚最终执行情况的影响。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身份证、银行账户等有效证件办理领奖手续,举报人无法到现场领奖的可授权委托他人代办,也可提供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信息远程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三条【奖金发放】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一管理和发放奖励资金,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发放奖金,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存入举报人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建立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运行管理台账,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举报奖励审批表、举报者资料等,将举报记录、调查处理情况、奖励申请、举报者资料、奖励审批和资金发放情况逐一建档造册。

第十五条 【沟通协调】 举报人对生态环境部门的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做好沟通,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保密要求】 举报受理、查处和兑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等行为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纪依规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陷或者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环境管理举报工作秩序或者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信息公开】市生态环境局定期通过官网和官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信息公开和宣传曝光均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十九条 【解释部门】本细则由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和雅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实施期限】 本细则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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