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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2-31 15:3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安市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雅安市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雅安市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雅安市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雅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雅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成果转化的原则,鼓励联合攻关、自主创新,促进科技研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移转化,促进创新体系建设,营造创新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科技领军人才、科技工作一线创新人才,加速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雅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雅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授予在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在科技研发应用、成果转化等活动中仅从事行政管理、组织领导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作为雅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雅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是雅安市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激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 《办法》第六条(一)所称的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新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八条 雅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管理,其中:杰出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2人(可以空缺);突出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优秀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授奖单位不超过8个。

雅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对任务来源及主要完成单位不同,成果内容相近的多个项目进行合并授奖,项目完成单位及人员交叉排列的,具体授奖单位及人员由专业评审组协助相关单位商议排定,报市评委会办公室,其限额数可适当放宽,具体增加名额数由市评委会办公室视合并项目数或拟奖项目情况确定。

第九条 雅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授奖等级根据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审标准如下。

(一)科学技术研发与示范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可以评为杰出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或市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可以评为突出奖。

3.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市内先进水平,成果已转化,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优秀奖。

(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原成果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在组织或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成绩显著,推广难度很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创新,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在区域或行业中推广面很大并在市内亦有较大影响;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可以评为杰出奖。

2.原成果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组织或推广应用工作中,推广难度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大的改进或创新,做出了较大贡献,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在区域或行业中推广面大,在市内有很大影响,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可以评为突出奖。

3.原成果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在组织或推广应用工作中,推广难度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或创新,做出了较大贡献,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在区域或行业中推广面较大,在市内部分区(县)影响大,已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可以评为优秀奖。

(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技术成果创新应用突出;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产业主导技术和品牌产品,或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提高行业的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可以评为杰出奖。

2.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所研发的成果经过3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可以评为突出奖。

3.推动行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明显;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可以评为优秀奖。

第三章 推荐和申报

第十条 《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款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技管理机构负责;第(四)款所称“其他单位”,是指经市科技局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雅安市行政区域内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在雅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十一条 《办法》第八条中所称“同行专家学者”,是指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在科技岗位工作的同行专家学者。

第十二条 申报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的项目,归类于本细则第九条科学技术研发与示范项目的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并由使用单位出具其功能稳定可靠的证明。其中:1.工业装备和工艺流程的项目,必须完成工业性试验;2.农业成果(含林、牧、渔)必须按有关规定完成区域性和生产性试验或应用一定周期;3.成果凡能形成商品的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

归类于本细则第九条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应当具备的条件:将成熟、适用的先进科技成果转化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优秀项目,已实施成果转化推广2年以上,不仅量大面广,且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的项目(含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励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经2年以上实施推广后,重新取得重大成效的项目)。

归类于本细则第九条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的应当具备的条件: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品牌产品必须转化推广示范2年以上,出具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推荐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市评委会办公室制作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完整、真实、可靠。

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评委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争议以及有关候选人、候选单位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技成果转化奖评审。

第十五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并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环境保护的项目,在获得相关许可证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技成果转化奖评审。

第十六条 市内单位与市外、省外、国外合作,主要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推动作用的科技成果类项目,可申报市科技成果转化奖。

第十七条 经评审未授奖项目,如其完成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转化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同一项目推荐总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八条 市评委会委员由10-15名专家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部门委员人选由市科技局提出,专家委员由市科技局从专家库中抽取,并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同意。

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专业评审组,办公室负责市评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各专业评审组人选由市评委会办公室从各专业专家库中抽取,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九条 市评委会及其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要求被推荐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一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由市评委会办公室提交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成果转化奖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或由市评委会办公室组织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由各专业评审组根据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创新性、实用性、推广应用及成果转化效益、经济及社会效益、促进科技进步作用等评审指标评议打分,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推荐出本专业组拟奖项目及建议拟奖等级。

(二)市评委会以会议方式对各专业组评审推荐结果进行审定,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对各专业组推荐为杰出奖、突出奖的项目,评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以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有效。对各专业组推荐为优秀奖的项目,应由市评委会讨论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成果转化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审查制度。市评委会评议结果采取在报纸和互联网上公示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雅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拟奖项目、候选人、候选单位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受理项目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实名向市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异议期结束后不再受理。

第二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五条 对拟获市科技成果转化奖项目提出等级偏低,要求提高拟奖等级的或对未获拟奖项目提出奖励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对拟获市科技成果转化奖项目提出等级偏低,不愿受奖的,经申报部门同意后允许撤回。

第二十六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凡对涉及拟奖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项目所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等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拟奖人、拟奖单位及排序提出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二十七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受理范围,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实质性异议由市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协助,由所属专业评审组对异议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书面报告市评委会办公室。必要时市评委会办公室可以组织市评委会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市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市评委会集体审定裁决。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推荐人负责,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评委会办公室审核确定。

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市评委会办公室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均应当积极配合异议的调查、核实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意见报市评委会办公室,逾期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意见的,取消拟奖资格。

第七章 授 奖

第三十条 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由市科技局对市评委会做出的拟奖项目、拟奖等级及人选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表扬证书。对获奖的个人在职称评定(聘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对获奖的项目单位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给予优先支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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