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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2-17 11:4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4号)转发你们。同时,根据疫情防控期间就业创业工作需要,结合中央、省和我市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提出以下政策措施,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疫情防控期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电商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由机构向用工企业所在地县(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经县(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初审、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300元/人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三、疫情防控期间,各县(区)可根据实际开发城乡社区公共卫生、消毒保洁、疫情监测、防疫宣传、社会工作等临时公益性岗位,过渡性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时间暂定3个月,视疫情防控需要可适当延长;补贴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底。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各县(区)再次援助情况应在公益性岗位安置次日起30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汇总后按规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五、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可参照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

六、对生活困难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每人3000元临时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雅人社办〔2019〕168号)执行。

七、自《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二条措施的通知》印发之日(2018年11月15日)起,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农民工,给予一次性1万元创业补贴,其中,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创业补贴。

八、统筹做好外出务工和返岗农民工健康体检和交通保障。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收集汇总跨县(区)以上外出务工人员信息;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定服务机构、统筹调配医务人员,开辟健康服务绿色通道;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服务对象到现场有序候检,配合做好《申报证明》拍照上传等辅助性工作,做好防护措施;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申报人在开展流行病学史调查、测量体温的基础上,按规定出具《四川外出人员健康申报证明》;加强全省统一建立的外出人员健康申报证明和查询网上服务平台运用宣传,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和用人单位运用平台申报和查验,实行信息共享和结果互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农民工返岗“春风行动”,按照“集中统一、成规模、成批量”的原则和“三个统一、三个全程“要求,提供“一站式”专车服务,把农民工点对点、门对门,安全、有序送达,保障外出农民工安心出行、顺利务工返岗。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雅安市教育局

雅安市财政局                    雅安市交通运输局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7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做好

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20〕2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行政部门、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现转发你们。同时,根据疫情防控期间就业创业工作需要,结合中央和省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提出以下政策措施,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疫情防控期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电商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川办发〔2020〕10号文件第十二款执行。

二、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可根据实际开发城乡社区公共卫生、消毒保洁、疫情监测、防疫宣传、社会工作等临时公益性岗位,过渡性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补贴标准由各市(州)确定。

三、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底。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底。

五、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发放失业保险金。

六、对生活困难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市(州)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

七、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

八、疫情防控期间,各高校要加强毕业生就业线上指导服务。高校毕业生返回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就业证明材料、升学/出国(境)相关手续等,采取信函、传真、拍照或扫描发送电子图片等方式进行。毕业生有改签、补办《就业报到证》的,采取“线上(或函件)申请+快递寄送”等方式办理。各高校要积极协调用人单位按疫情联防联控要求适当延长招聘时间、调整和推迟办理体检及签约手续时间,管控招聘就业过程中的疫情传播风险,支持毕业生以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签订就业协议等手续。

九、做好外出务工人员行前免费健康服务、线上招聘、直达运输等服务,保障重点企业用工,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全力实施四川省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岗“春风行动”,做好“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工作以及春节后出省务工和返岗农民工火车专列及接驳运输有关工作,确保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岗。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3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

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卫生健康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即将迎来农民工等人员返岗复工和高校毕业生求职高峰,做好疫情防控和就业工作责任重大。为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根据春节假期调整和防控疫情安排,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在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开设专区发布。督促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劳务站等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针对农民工等人员流动特点,编制发布预防手册,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三、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对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通过发送慰问短信、公告、慰问信等形式,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对已离开湖北返乡的劳动者,指导其主动居家隔离。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充分利用国家、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开展就业服务,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视情调整2020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笔试已经结束的推迟面试时间,调整后的时间要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加强求职心理疏导,组织有经验的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和高校心理学教师,推出一批在线咨询指导课,开通心理热线。

六、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协作。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加快向中国公共招聘网(http://job.mohrss.gov.cn)归集共享,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根据当地疫情状况和党委政府部署,确定并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窗口开放时间,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切实加快审核进度,有序疏导现场流量,及时消毒、保持通风,配备体温检测设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上述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压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科学研判当前市场供求,引导用人单位和重点群体有序招聘求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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