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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来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0-10-12 18:4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川退役军人发〔2020〕100号)

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各扩权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3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20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二、对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在1937年7月7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50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605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每人每月不低于165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862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为每人每年17222元)。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级财政对三州和扩权县补助50%,对其他市县补助35%,对省本级全额负担。

三、按照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68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20元。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级财政对三州和扩权县补助50%,对其他市县补助35%,对省本级全额负担。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60元。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级财政对三州和扩权县补助50%,对其他市县补助35%,对省本级全额负担。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60元。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级财政对三州和扩权县补助50%,对其他市县补助35%,对省本级全额负担。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4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八、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贴标准调整为: 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820元;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五五”分担。

九、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管理,落实资金,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96970

因公

93910

因病

90830

二级

因战

87750

因公

83140

因病

80030

三级

因战

77000

因公

72360

因病

67770

四级

因战

63110

因公

56970

因病

52350

五级

因战

49290

因公

43100

因病

40030

六级

因战

38510

因公

36440

因病

30780

七级

因战

29270

因公

26200

八级

因战

18480

因公

16920

九级

因战

15350

因公

12330

十级

因战

10780

因公

9220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30780

26440

24870

附件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67240

67240

3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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