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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残疾军人证等证件和有关印章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0-12-14 15:4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退役军人办函〔2018〕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解决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成立后评残审批和证件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保证评残工作有效衔接、规范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退役军人事务部制发新的证件之前,仍延用现有伤残人员证(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下同)。

二、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成立后,应及时制作并启用新的残疾人员审核、审批印章。已发放的残疾人员证暂不更换、继续有效;新增审核、审批或事项变更的加盖新的印章。

三、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有关证件和印章的管理,严格审批手续,依法履职尽责,做好工作衔接和相关解释说明,确保评残工作平稳过渡、规范有序。

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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