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防止定点医疗机构打着让利的幌子,诱导参保人员就医,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危害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损害参保人员权益,现就禁止定点医疗机构诱导参保人员就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的,视为诱导就医
(一)擅自减免普通门诊、特殊疾病门诊、住院起付标准或进行医保结算后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返还现金、储值卡、购物卡等;
(三)提供免费食宿、免费接送等;
(四)赠送免费健康检查或治疗;
(五)通过回扣、医托、虚假宣传等手段招揽或推介参保患者;
(六)委派人员或通过中介人批量组织参保人员就医;
(七)其他诱导就医的行为。
二、定点医疗机构因下列情形需对特定人群进行优惠或救助的,应向结算所属医保经办机构书面备案,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对本院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进行的优惠;
(二)按各级党委、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群团组织要求或与其共同开展的针对特定群体的救助、优惠活动。
(三)定点医疗机构因诱导参保人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各项医保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诱导参保人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各医保经办机构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诱导就医的,不得拨付相关申报费用,已经拨付了的,应当追回;对定点医疗机构存在的诱导就医行为,视情况由医疗机构按申报费用1—5倍支付违约金或暂停医保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医保服务资格;涉嫌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雅安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