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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发布时间:2020-02-10 14:3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2020年2月9日,市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雅府发〔2020〕2号,以下简称《十二条措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我市服务业发展、工业生产、投资消费、稳岗就业等领域造成较大影响,对文化旅游、餐饮住宿、商贸流通、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企业带来较大冲击。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全市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结合雅安实际,制定印发了《十二条措施》。

二、政策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

三、主要内容

《十二条措施》主要包括减负支持政策、财税支持政策、稳岗支持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四个方面内容,共有十二条具体支持措施。

(一)加大防控物资补助投入。在市级工业发展资金、民营经济发展资金、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资金中安排300万元购买口罩、测温仪、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用于支持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措施加快复工复产。在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100万元,支持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重点联系企业、商场超市等商贸流通企业降低成本,用于物流补贴及贷款贴息。

(二)加大项目投资补助投入。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相关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提供投资补助,市财政按县(区)政府实际补助额的3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加大物流补助投入。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等规上、限上和承担保供任务的重点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县(区)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助,市财政按县(区)政府实际补助额的30%给予补助;对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在省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贴息支持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30%的贴息支持;对市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市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承担省外调入我市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调入地县(区)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助,市财政根据地方实际补助额度的25%给予补助。对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调入地县(区)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助,市财政根据地方实际补助额度的35%给予补助。对承担市政府下达的保障省外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在市留存电量价格政策资金中安排500万元,对复工复产工业企业用电进行补助,激励企业加快复工复产并加大马力生产。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按照已复工复产企业一季度对工业增长的贡献值、同比增长量、加大马力生产等情况确定补助额度,经市政府审定后直接补助到企业,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助,市财政按县(区)政府实际补助额的30%给予补助。

(五)落实“减免缓”等税收政策。严格执行受疫情影响适用的各项税收减免政策。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受疫情影响在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可依法进一步申请延期。全力推行邮政暂免邮费寄递发票服务。

(六)减免企业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标准化厂房复工复产的工业企业,免收1个月租金、2个月房租减半收取。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减免租金,市、县两级财政可对减免租金的国有企业和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助。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免入驻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由市级工业发展资金按照租金减免总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七)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八)加大稳岗支持力度。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助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

(九)鼓励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十)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罚息,到期还款确实出现困难的,按政策予以展期或续贷。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关于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相关支持政策执行。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企业所在地财政按金融机构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损失分担。

(十一)增强融资担保增信能力。融资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融资拓宽反担保物范围,免收担保费,担保费用补助由市财政承担50%,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担保成本。

(十二)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积极运用应急转贷资金、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政府主导的金融创新产品,为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企业在使用应急转贷资金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根据企业注册所在地,由市、县财政按30%、70%比例按应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由市、区财政按70%、30%比例按应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因疫情原因导致金融机构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根据疫情情况适当延长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时间,不算作逾期。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绿色通道,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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