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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0-10-19 10:1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规范我市雨城区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根据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13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若有意见的请在2020年10月26日前书面反馈到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835-2352625 邮箱:422865042@qq.com

附件:关于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雅安市财政局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相关事项的

通  知

(征求意见稿)

市级各相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市雨城区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根据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13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满5年的,可申请办理上市交易。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补缴土地出让金,同时按照《雅安市市区面向社会公开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约定,按照税务局对房屋评估市值(交易计税价格)扣除原购买成本后的50%向政府缴纳房屋增值收益等价款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取得房改部门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职工全额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满5年上市交易不再进行溢价款比例分配,按照现行标准执行,即首次上市交易时补缴土地出让金视为取得完全产权,可上市交易。

三、未取得房改部门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职工全额集资建房等不属于经济适用房政策范畴,按照原购房合同约定执行,可参照存量房上市交易标准执行。

在限制交易期限内(未满5年),根据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相关法律文件或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核查后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上述情况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计算。

特此通知。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雅安市财政局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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