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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公安局关于近期“电动自行车非法安装遮阳棚(伞)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相关舆情回应

来源: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0-09-22 15:4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安市公安局关于近期“电动自行车非法安装遮阳棚(伞)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相关舆情回应

长期以来雅安市中心城区电动自行车非法安装遮阳棚(伞)现象比较突出,常常引发交通事故,群众反映强烈。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道路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有序、安全、畅通的交通出行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雅安市公安局和雨城区人民政府在8月13日和9月14日联合发布了两次在雨城中心城区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非法安装遮阳棚(伞)等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通告内容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目前安装遮阳伞的电动车都违反了这一规定。

电动自行车非法车安装遮阳棚(伞)除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同时还存在很大交通安全隐患:1.遮挡视线隐患多。遮阳伞比较大比较宽,导致驾驶员在骑行的时候无法看后视镜及观察左右两边的情况,特别是夜间、雨天行车,视线更差,基本看不清道路交通环境。2.发生剐蹭危害大。遮阳伞的高度正好和行人或者驾驶人最要害的眼睛等部位高度一致,一旦擦碰到行人易造成人员受伤或挂到其他非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3.影响车辆平衡。加装遮阳伞改变了电动车原有结构,改变了行驶中的风阻系数,在行驶过程中遮阳篷阻碍了空气正常的流动,易导致电动车不稳而发生侧翻等交通事故。4.变身利刃威胁大。遮阳伞的伞柄不是很牢固,容易脱出它底下的钢管,在大风或者急刹车等紧急情况的时候,铝合金管可能会插入驾驶员胸腹,极易造成驾驶人人身伤害。5.影响事故案件侦破。摩托车、电动车违法加装遮阳伞后,由于前面的塑料皮挡住驾驶人的面部及身体,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影响事故侦破。

既然电动自行车安装遮阳棚(伞)这么危险,是不是拆除遮阳棚(伞)就安全了?当然是要安全许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为了预防和减少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你的出行安全,雅安交警也会同时开展非机动车不按车道行驶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对未按车道行驶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并处罚,以及参与交通安全体验,维护交通秩序等活动。

在此雅安交警提示广大市民:

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将重点组织开展:

(一)重点查处的违法行为:

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越线停车、不按规定安装遮阳棚、违法载人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行人翻越隔离护栏、闯红灯、违规横穿马路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重点路段:市区羌江南路、东大街、中大街、西大街、上坝路、熊猫大道、雅州大道、和平路、正和路、康藏路等重点路段。

(三)重点时段:早晚高峰时段和各大队摸排研判的非机动车违法多发时段。

为了你和他人的交通安全,请大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摒弃交通陋习,并积极参与到交通整治活动中来,遇见不文明交通行为协助交警予以制止。让我们共同努力创建文明、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雅安市公安局

2020年9月18日

附件一:

雅安市公安局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中心城区电动自行车

非法车安装遮阳棚(伞)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

从8月13日起,雅安交警将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非法车安装遮阳棚(伞)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

当前,雅安市中心城区电动自行车非法安装遮阳棚(伞)现象比较突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群众反映强烈。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道路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有序、安全、畅通的交通出行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从8月13日起,将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非法车安装遮阳棚(伞)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不得非法加装遮阳棚(伞)。

二、从即日起,各商家立即停止销售和安装遮阳棚(伞)。对不听劝阻、违规经营加装和销售遮阳棚(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对已安装遮阳棚(伞)的电动自行车车主,请于2020年8月15日前将遮阳棚(伞)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执法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对非法加装遮阳棚(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实施处罚并现场拆除遮阳棚(伞)。请各电动自行车车主积极主动拆除遮阳棚(伞),对阻(妨)碍执行公务的,将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被查处的,将通报所在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四、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应带头执行拆除电动自行车遮阳棚(伞)的相关规定,同时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请广大市民支持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雅安市公安局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3日

附件二:

关于深入推进中心城区电动自行车

非法安装遮阳棚(伞)

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二)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前期中心城区电动自行车非法安装遮阳棚(伞)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消除电动自行车非法安装遮阳棚(伞)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现将集中整治措施通告如下:

一、中心城区区域内各级机关大院、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场所、居民小区、大院,由单位、业主、小区物管、业委会加强院内管理,积极开展劝导,及时拆除电动自行车非法加装的雨棚(伞)。

二、加强曝光和抄告。对部分驾驶非法安装遮阳棚(伞)的电动自行车个人和对管理辖区开展整治不力的单位进行公开曝光和通报;涉及公职人员的,将通报所在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三、从即日起,由城市综合执法、公安、街道办等组成的联合整治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将对上路行驶及停放于公共停车区域内非法加装雨棚(伞)的电动自行车予以整治,拆除非法加装雨棚(伞)。

敬请广大市民积极支持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雅安市公安局 雅安市雨城区政府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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