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 规章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政府文件
  • 部门文件
  • 历史文件

雅安市医疗保障局对市政协四届4次会议第62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8-13 15:1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何庆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协调解决雅安市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医疗和生活保障的提案》(第62号提案)收悉,经会商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结核病防治和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大背景下,您提出的《提案》针对性很强,充分体现了您对公共卫生事业,特别是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彰显各级政协委员对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事业的关心关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三五”雅安市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雅办发〔2017〕37号)文件精神,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坚强领导下,在市政协委员会及广大政协代表的监督和关心关注下,卫健、财政、医保、民政、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团结协作,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坚决打赢结核病防治阻击战,逐步实现结核病防治目标任务,坚决捍卫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通过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结核病患者经济负担。

一、雅安市现有医疗救助和民政救助等相关救助政策

(一)医疗救助政策。各县(区)医疗救助政策均将耐多药肺结核疾病患者纳入救助对象,雅安市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可按照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由医疗保障部门实施医疗救助。如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城乡医疗救助后的合规费用,还可以申请卫生扶贫基金救助。

(二)民政部门救助政策。我市现出台的社会救助政策针对所有困难群众,涵盖了患各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群众。如因耐多药肺结核等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均可按程序向乡镇(街道办事处)申请救助。对符合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雅安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均可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符合条件的,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雅安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符合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3.临时救助。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接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特困供养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或者是急难发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符合条件的,实施临时救助。

(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照《雅安市建立疾病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市财政局会同市卫健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雅安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一是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二是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并按照《雅安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将耐多药肺结核病纳入特殊疾病门诊管理

按照《雅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管理办法》(雅人社发〔2017〕34号)和《雅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管理办法(试行)》(雅人社发〔2017〕26号)文件,耐多药肺结核病已纳入特殊疾病门诊管理。门诊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明确耐多药肺结核病患者符合特殊疾病门诊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支付比例80%,自然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0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明确耐多药肺结核病患者符合特殊疾病门诊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一档支付比例70%、二挡支付比例75%,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10000元。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结核病防治是一项需要多部门参与的工作。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和结核病防治主管部门反映,作为政策调整的重要参考,同时争取将越来越多治疗耐多药结核病的特效药纳入医保目录,并向上级部门争取将更多治疗耐多药结核病药品纳入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积极推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等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切实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我们也将加强部门沟通,共同构建结核病防治体系,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雅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