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天翔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理顺基层公卫机制提升疫后乡镇卫生院服务群众健康能力的工作建议》(第129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的前提下,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余资金作为基层医疗机构的收入,用于基层医疗机构日常工作的开展,这样既保障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又缓解基层医疗机构的日常运转相对困难的现状。”的建议
按照《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2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已批准并拨款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执行的,卫生部和财政部将收回资金;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用款单位要及时上缴主管部门或经省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调整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业务工作,并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二、关于“在医保药品目录上给予基层卫生院政策倾斜;针对在基层医疗机构中住院的患者,在医疗费用报销上尽量提高报销比例(特别是乙类药品的报销比例和门诊病人的门槛费),这样既促使了患者能留在基层卫生院治疗,也降低了患者医疗负担。”的建议
一是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全国统一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由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市、县医保部门无修改权限。二是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根据我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促进分级诊疗等情况,我市医保支付政策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予以了倾斜,主要体现在起付标准的降低和支付比例的提高。在起付线(门槛费)方面,住院:三级医院为800元,基层医疗机构为100元;特殊门诊:三级医院为600元,基层医疗机构为400元;在医保报销比例方面,住院:城乡居民一档、二档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70%、75%,在基层医疗机构均为92%。通过拉大等级医疗机构医保支付待遇差距,进一步促进了分级诊疗政策的落地落实,减轻了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增强了患者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