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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8-19 16:1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关于《雅安市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政策解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雅安市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9日

雅安市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各有关单位、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人员积极进取、顽强拼搏,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中争创佳绩,培养、输送更多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提升雅安竞技体育综合实力,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以下简称大赛)是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青奥会、亚运会、全运会、省运会等七大类比赛。

第三条  奖励原则

对在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和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功单位、人员的奖励,坚持向金牌倾斜、向一线倾斜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运动员、教练员的成绩归属,按照“谁培养、谁输送、谁受益、谁获奖”原则执行。

第四条  奖励对象

(一)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雅安籍运动员(雅安籍运动员指雅安户籍按正常程序输送到四川省、解放军专业队、国家队的运动员以及代表雅安参加省运会的运动员)。

(二)获奖运动员的直接输送单位(含学校、社会团体)、管理单位、教练员。

(三)参加省运会的目标责任单位。

第五条  奖励办法

(一)获得奥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按50万元/枚、20万元/枚、10万元/枚给予奖励,其启蒙教练员的奖励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20%计奖。

(二)获得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总决赛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按10万元/枚、6万元/枚、4万元/枚给予奖励,其启蒙教练员的奖励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20%计奖。

(三)获得青奥会和亚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按8万元/枚、5万元/枚、3万元/枚给予奖励,其启蒙教练员的奖励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20%计奖。

(四)获得全运会竞技项目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按5万元/枚、3万元/枚、2万元/枚给予奖励,其启蒙教练员的奖励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20%计奖;获得全运会群众体育项目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按1万元/枚、0.5万元/枚、0.3万元/枚给予奖励。

(五)参加省运会奖励办法

1.运动员奖励标准

(1)青少年竞技项目:获得单人项目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按3万元/枚、1.5万元/枚、1万元/枚给予奖励;双人项目分别按4万元/枚、2万元/枚、1.2万元/枚给予奖励;三人以上单项和团体项目(不含足球、篮球、排球)分别按5万元/枚、3万元/枚、2万元/枚给予奖励;足球、篮球、排球项目(不含五人制足球、三人制篮球、沙滩排球)分别按15万元/枚、8万元/枚、5万元/枚给予奖励。

(2)群众体育项目:获得三人以下(含三人)单项比赛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按0.5万元/枚、0.3万元/枚、0.2万元/枚给予奖励;四人以上(含四人)单项比赛和团体项目(不含足球、篮球、排球)分别按1万元/枚、0.6万元/枚、0.4万元/枚给予奖励;足球、篮球、排球项目(不含五人制足球、三人制篮球、沙滩排球)分别按1.5万元/枚、0.9万元/枚、0.6万元/枚给予奖励。

2.教练员奖励标准

凡带领运动员在省运会青少年竞技项目单项比赛中(不区分单人、双人、多人和集体项目)获得金、银、铜牌的主管教练员(原则上为1人)按2万元/枚、1万元/枚、0.5万元/枚给予奖励。

3.管理人员奖励标准

对圆满完成参赛目标任务的牵头执行单位,按每枚金牌1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用于相关管理人员(包括领队、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后勤保障人员)的考核奖励。

(六)参加省运会取得优异成绩的目标责任单位和参加全运会及以上大赛获奖运动员的直接输送单位、管理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获奖运动员由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向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组织推荐为“雅安市五一劳动奖章”“雅安市优秀共青团员”“雅安市三八红旗手”等评选对象。

(七)输送的运动员获得奥运会奖牌和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青奥会、亚运会、全运会金牌的教练员,可优先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对所带运动员在省运会中获得冠军的教练员或受市委市政府表彰的管理人员,可按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竞聘上一级岗位。

(八)在各级各类体育竞赛中取得“国家一级及以上运动员称号”的人员,退役后可按照人事政策招聘到我市体育系统、教育系统从事体育教学、训练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奖励程序

(一)获奖人员、获奖名次按照相关比赛竞赛规程规定和成绩公报执行,由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确认,报市政府审定。

(二)参加大赛有功人员、单位的奖励,由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相关部门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奖励经费

(一)参加大赛的各项奖励经费根据比赛年度纳入当年文化统筹资金解决。

(二)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使用时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管理和使用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奖励细则。

第九条  对残疾人运动员奖励按残疾人运动员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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