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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购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0-08-14 15:5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市级有关单位,雨城区财政局、住建局:

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的《积极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促进雨城区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及建筑业健康发展的九条政策措施》(雅住建发〔2020〕73号)相关要求,我们制定了《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购房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执行。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雅安市财政局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8月10日

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购房补贴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具体安排,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的《积极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促进雨城区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及建筑业健康发展的九条政策措施》(雅住建发〔2020〕7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一)雅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补贴对象资格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定。

(二)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棚改购房户。

农民工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提供材料为户籍证明(按照户籍管理部门对农村户籍的认定)、用工单位证明。

大中专毕业生(含以上)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棚改购房户指棚户区改造中的搬迁户。

上述补贴对象资格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

二、补贴标准

雅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在雨城区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不含购买定向限价商品住房、人才房等定向销售的住房,下同),参与市内防疫一线工作的给予300元/平方米补贴,享受补贴的人员与卫健部门确定的新冠肺炎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机构人员一致;参与援助湖北省防疫工作的给予400元/平方米补贴。每名人员享受一套补贴政策,夫妻双方都属于补贴范围的只享受一套补贴政策。

对在雨城区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改善型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棚改购房户等购房困难群体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额度为200元/平方米。

购房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78:22比例分级承担。

三、申领条件

(一)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凡在雨城区中心城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套型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非普通住房不在补贴范围。

(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按规定缴纳契税后到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窗口申请。

四、申领程序

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购房人持商品房销售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发票(第二联)、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购房补贴审批表》,在市政务中心市住房中心窗口办理领取补贴手续。

市住房中心发放补贴时在契税发票上加盖“已领取购房一次性补贴”印记。

购房者因特殊原因取消购房行为需到市住房中心办理退还购房补贴手续后方可注销备案。

五、资金监管

(一)雅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负责补贴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市、雨城区财政局负责购房补贴资金的安排和清算。购房补贴资金资料由雅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归档,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购房补贴须据实申报,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实行,补贴申领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截止。

本实施办法由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注:非普通住房是指套型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在1.0以下、销售价格在同项目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1.2倍以上,符合其中之一条件即为非普通住房。

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购房补贴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购买房屋

项目名称


购买房屋地址


购房面积(㎡)


所属范围

援鄂一线医疗人员□市内一线医疗人员□

注:申请此范围补贴人员,请人员所属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此栏盖章确认。

申请补贴金额(元)


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棚改购房户□

市住建局

(市住房中心)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购房人签字: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购房人需提供首套房或二套房证明、已缴纳契税发票原件(第二联)、身份证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同时需提供所属范围证明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  作  证  明

雅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

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该同志在我单位从事XXXXXXXXXX工作。我单位对此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XXXXXXXXXXXX(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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