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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禁烟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5-14 09:2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雨城区政府、名山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相关部门(单位)、各驻雅企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要求,前期各单位、各部门加强了禁烟工作宣传,多数单位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开展了禁烟工作。近期,市双创办组织抽查,发现部分单位及其管理单位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没有按要求开展禁烟工作,不同程度的存在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未张贴禁烟标识和公示监管部门电话、未配备专(兼)职人员对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进行劝阻或者张贴的禁烟标识没有按照标准化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设置。为切实做好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识,确保达到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创建要求,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各单位对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市爱卫办将组织人员进行再次抽查,对不按要求整改的单位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予以扣分。

一、不摆放烟灰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所有领导干部、医务人员、教师职工带头戒烟,带头不递烟、不敬烟,不在公共场所吸烟,撤销区域内所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如打火机、烟灰缸等。

二、规范禁烟标识。将所有“请勿吸烟”标识改为“禁止吸烟”,过道、电梯、厕所、会议室、等候大厅等场所应张贴“禁止吸烟”的标识。各单位及时自查清理室内公共场所禁烟标识的张贴情况。

三、规范设置吸烟区。吸烟区应尽量避免密集人群和必经通道,设有明显的引导标识。若无法达到室外吸烟区设置要求,设室内吸烟区时应当设有通排风系统。根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以下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

(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

(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

(七)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

(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四、设置专(兼)职禁烟劝导员,佩戴好禁烟劝导牌或红袖标等。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区域内,对吸烟者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劝阻;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五、设置禁烟知识宣传区。各单位、各部门在区域内设置专门的禁烟知识宣传区,以宣传栏、资料取阅处、LED屏、电视终端等形式开展以吸烟危害健康、拒绝二手烟等主题的健康教育宣传。

雅安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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