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四川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川办函〔2019〕75号)和省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发〔2019〕49号)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成立雅安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雅安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目标任务完成;研究部署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点任务,对全市尘肺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等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推进尘肺病防治信息化建设;协调推动各县(区)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落实;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组 长:邹 瑾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于冀川 副市长
成 员:韩永康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扶贫开发局局长
陈 武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志强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余刚平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曾 毅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吴洪江 市民政局局长
潘素华 市财政局局长
龚文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文峰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帅 维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王 华 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何卫平 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三、部门职责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职业性尘肺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源头治理;负责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对用人单位依法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监督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单位)认真执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粉尘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制定全市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时应充分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进步,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民政部门负责依法做好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尘肺病人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积极引导慈善组织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监督管理劳动合同实施情况;依据职业性尘肺病诊断结果,组织做好职业性尘肺病病人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确保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
生态环境部门对纳入治理范围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对纳入治理范围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扶贫开发部门对有尘肺病患的家庭加强返贫致贫风险监测,确保“应扶尽扶”,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医疗保障部门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尘肺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做好资助参保工作,实施综合医疗保障。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其他事项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健康委主任李志强兼任,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二)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由组长或受其委托的副组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三)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