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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调解权力依据的公告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3-31 09:1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根据《雅安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调解依据梳理工作的通知》(雅府法组办函〔2020〕3号)文件要求,现将涉及本部门行政调解职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相关条款等权力依据公告如下(具体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雅安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调解依据梳理汇总表

雅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31日


附件

雅安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调解依据梳理汇总表

报送单位:雅安市医疗保障局

序号

调解类别

依    据

具体条款和内容

类型

具体实施部门

1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法律

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

2

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

法规

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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