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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产前筛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3-23 11:1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卫健局,市直医疗助产机构:

2019年全省产前筛查统计口径进行规范,统一按照市(州)产筛资质机构筛查数计算。雅安市人民医院于2018年2月12日经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成为我市唯一具有产前筛查资质的医疗机构,2019年全市辖区活产数13462,市人民医院产前筛查人数4513,全市产前筛查率计算仅33.52%,受到全省通报批评。为切实完成《四川省“十三五”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策略》2020年底产前筛查率≥80%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产前筛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定产前筛查机构

(一)中孕期母血清学产前筛查(唐氏筛查)。按照《四川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办法》(川委办发函字〔2004〕91号)要求,产前筛查工作应由取得产前筛查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承担。雅安市域内助产机构须与雅安市人民医院签订合作协议,人员经过培训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唐氏筛查采血服务。

(二)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采血(无创DNA)。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有序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7〕32号)要求,我市仅雅安市人民医院有无创DNA筛查采血资质。
唐氏筛查结果为临界或高风险的孕妇,由产前咨询和/或遗传咨询医务人员解释筛查结果,知情选择进一步产前筛查或产前诊断,可到雅安市人民医院采血行无创DNA筛查或省级具有产前筛查和/或产前诊断资质的机构进一步检查。

二、做好知情同意与结果反馈

(一)签订知情同意书。辖区助产机构按照知情同意、孕妇自愿的原则开展中孕期母血清学产前筛查(唐氏筛查)工作,医务人员应事先告知孕妇及其家属本次产前筛查的目的和必要性,讲清产前筛查的局限性。医务人员只对已签署知情同意书(附件1),并同意接受产前筛查的孕妇实施产前筛查及其相关检测。

(二)及时告知筛查结果。筛查机构(雅安市人民医院)在收到标本后通知孕妇和或家属获取筛查结果报告单的时间与地点,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筛查结果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孕妇。对于是筛查结果为高风险的应尽快通知孕妇,建议该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并做好记录登记。筛查结果为低风险的,应向孕妇说明低风险结果并不是完全排除可能性。

三、开展追踪随访与数据运用

筛查机构(雅安市人民医院)对所有在本机构进行产前筛查的孕妇在产后1-6月内进行妊娠结局随访,随访内容包括孕期保健、胎儿或新生儿情况,对筛查高风险的孕妇,应增加产前诊断结果随访,并将随访结果录入四川省产前诊断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对筛查结果进行总结统计分析,评估筛查效果,定期上报省级产前诊断中心。

四、加强工作引导与监督管理

各县(区)卫健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助产机构管理,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依法依规开展中孕期母血清学筛查和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对不具备资质开展孕妇中孕期母血清学筛查和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采血、检测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进行严肃查处。

附件:1.雅安市人民医院产前筛查告知书

2.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有序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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