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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商务局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0-03-05 15:5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得雅安市商务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组织,请仔细阅读本指南。本指南免费向有关单位和场所提供。公民、法人和组织可以在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政府网站(网址:www.yaan.gov.cn)。  

一、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概论

市商务局信息指政府机关合法产生、采集和整合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并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雅安市商务粮食局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一)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

市商务局是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行政单位。

(二)雅安市商务局信息公开的方式

1.主动公开:市商务局在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公开的信息。

2.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按照程序向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雅安市商务局信息公开时限

1.主动公开时限:市商务局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依申请公开时限:市商务局自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应予以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范围

市商务局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非涉密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其部门机构设置、职能等情况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参照《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主动公开渠道

1.雅安市人民政府网站

雅安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www.yaan.gov.cn)是我市政府信息公开主平台,该网站开设有“信息公开”栏目。公众通过互联网登录网址后,点击导航栏“信息公开”,可进入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查看雅安市政府、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雅安市政府及其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为有利于人民群众方便快捷获取政府信息,根据市政府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市政府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统一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公开涉及市政府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府信息,直接向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申请。

(一)受理申请机构

1.市商务局信息公开部门

受理点地址为雨城区正和路1号市行政中心5B539室,受理时间为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联系电话:0835-2622216

传真号码:0835-2634139

通信地址:雅安市雨城区正和路1号5B539室,邮政编码:625000

(二)《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表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3.尽量详细、明确的描述申请获取信息,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4.每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三)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市商务局公开工作机构现场提交书面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到现场口述,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签字认可后当面提交申请。

暂不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予以登记。根据申请人所留联系电话进行确认和受理,在确认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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