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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工作的通知(雅发改价格〔2020〕1号)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2-24 15:4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发改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商务局,经开区经发局,雅电集团公司:

按照省政府办《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对参与疫情防控相关中小企业实施临时电费补贴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43号)文件精神,为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雅府发〔2020〕2号)“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要求,现将川发改价格〔2020〕43号文件转发你们,并就我市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复工复产企业用电资金补助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对复工复产工业企业用电进行补助,激励企业加快复工复产并加大马力生产。按照已复工复产企业一季度对工业增长的贡献值、同比增长量、加大马力生产等情况确定补助额度,提出具体分配建议方案,上报市留电委审议后落实。

二、疫情防控生产企业临时电费补助

(一)请各县(区)、经开区按照川发改价格〔2020〕43号规定的补贴范围,抓紧梳理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名单,并于2020年2月15日前分别报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汇总审核。

(二)市、县(区)共同承担的企业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30%、县(区)财政承担70%。雅电集团公司根据企业相关用电量和川发改价格〔2020〕43号规定的补贴标准计算应补贴金额,于每月15日前报送市、县财政部门。

(三)市、县财政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补助资金拨付雅电集团公司,由雅电集团公司及时抵扣用电企业电费。用电企业不再另行申报。

(四)请雅电集团及时对接省电力公司,进一步细化落实相关电价政策,做好用户宣传告知工作,并将相关数据及时反馈用电企业,每月底前将补助工作落实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五)涉及非雅电集团用户,补助金额由县(区)会同供电企业测算后报市级相关部门,并参照雅电集团用户兑现。

附件:川发改价格〔2020〕43号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科      徐岱毅  2223668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电力科       余建斌  2232118

市财政局经建科           张  洁  2626042

市商务局流通秩序科          郑继永  2824527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雅安市财政局           雅安市商务局

2020年2月14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对参与疫情防控相关中小企业实施临时电费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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