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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2-24 09: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背景

2019年8月22日,雅安发生特大暴雨灾害,为有力有序推进恢复建设工作,在省上相关管理规定已过期、我市既有应急工程管理办法(《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工程管理的通知》(雅办函〔2013〕176号))不适应工程建设实际需要情况下,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制定印发了《雅安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雅安市实际,牵头起草了《管理办法(初稿)》,并于2019年9月4日第一次书面征求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共收到25条修改意见。2019年9月19日将第一次征求意见汇总整理后的《管理办法》第二次书面征求在第一次征求意见中有修改意见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共收到14条修改意见。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对有关条款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管理办法(送审稿)》。2020年2月17日,《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印发。《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三、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认定范围

《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防汛排涝、堤防、水库等涉水工程除险加固、农村供水等水利抢险加固工程项目;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二)进一步规范抢险救灾工程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管理办法》规定:市本级及跨县(区)实施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申报,项目主管部门联同应急管理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其中跨县(区)实施、技术复杂难度大等特别重大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除执行上述程序外还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实施。

对于县(区)、经开区范围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由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确定。

(三)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认定程序

《管理办法》规定:除在建工程可由原实施单位承担外,其余可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市、县(区)国有企业作为承包单位;也可从储备库中随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向社会公开。

使用其他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资金提供方有具体要求的,可以满足其要求,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四)明确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储备库的建立方式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相应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储备库包括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储备库单位通过公开方式产生,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区或者所有制的限制。储备库名单应向社会公开。

(五)进一步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结算程序,增强可操作性

《管理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对工程结算作出规定,具体是:

第十三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收费由项目业主依据市场行情、项目复杂程度,可参照国家原收费标准确定。施工可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价款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计算,综合单价经财政投资评审后执行,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在施工合同中予以约定和明确。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予以保障。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估算金额下达专项预拨付预算指标,并支付款项的60%;项目业主将工程建设内容、技术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内容涉及单价报财政投资评审。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依据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量、价办理项目结算。

其它:

本《管理办法》对抢险救灾项目管理责任进行明确,具体是: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批,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县(区)本级财政安排的其它应急工程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原《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工程管理的通知》(雅办函〔2013〕17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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