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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雅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12-30 15:4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一、背景和依据

(一)背景。一方面,《雅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9月22日出台,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效期将到,亟需修改完善,为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提供政策依据。另一方面,由于机构改革,相关职能职责调整及国家、省对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提出新的要求,需通过修改《办法》调整相关职责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省的有关精神和要求。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国务院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1号);

4.《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

5.其他有关文件。

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提高管理服务效率,提升群众医疗保障水平,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百姓。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办法》制定依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现“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基金筹集。主要对城乡居民参保范围和资金筹资渠道、缴费标准、集中缴费时间、转移接续、待遇享受期,组织参保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第三章基金管理。主要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及当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财政管理体制给予补贴进行了明确。

第四章参保待遇。主要对参保患者到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省内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设定了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进行了明确。

第五章医疗服务及费用结算。主要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参保人员分级诊疗、市内住院结算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及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付费制度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组织管理与职责。明确了县(区)政府与相关部门职责,将城乡居民参保工作纳入对县(区)的目标考核。

第七章法律责任。主要是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及主管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第八章附则。规定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新老政策的差异

本次主要是按照原《办法》框架下进行了修改完善,结合深化医药改革、机构改革、促进分级诊疗、提高保障待遇等要求,对以下方面进行重点修改:

(一)调整保障待遇特别是一档待遇。调整了住院支付比例,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支付比例由90%调整为92%,一级医疗机构由75%调整为80%,二级医疗机构由70%调整为78%,三级医疗机构由60%调整为70%;普通门诊支付比例一档和二档调整为一致。主要原因: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提高医疗待遇的要求,在一档筹资标准提高的情况下调整待遇,逐步缩小与二档的待遇差距。

(二)明确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的征收管理,负责征缴资金到账信息核对,及时将征缴明细信息传递给医疗保障部门,做好与国库部门的对账工作。主要原因是:按国家和省的要求,城乡居民医保缴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原办法规定不再适用。

(三)明确新生儿参保途径和待遇保障。新生儿在出生之日起90日内参保缴费的,可享受出生之日起至缴费年度内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主要原因:新生儿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即可享受相关医保待遇,避免了因母亲未及时参保缴费不能享受待遇的问题,同时删除了原《办法》中关于随母享受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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