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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2019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2-31 18:5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雨城区、名山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雅安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9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


雅安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2019年修订)

 

为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维护居民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合理划分我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和生态环境部、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区划方案划分了雅安市中心城区范围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适用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各类区域。

本区划方案包括区划文本和区划图,方案文本和区划图应同时对照使用。

二、区划范围

本次区划范围参照《雅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全部范围:雨城区和名山区全部行政辖区,面积为1681km2,包含雅安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全域。

三、区划年限

本次区划的基准年为2019年。

声环境功能区划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随时进行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四、区划方案

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符合雅安市城市现状布局、总体规划及城市发展需求,为雅安市噪声管理工作起到重要指导作用,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所划定声环境功能区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0、1、2、3、4类类别相对应,并执行相应类别噪声标准值。

雅安市中心城区规划区总面积约为1681km2,本次未划分区域主要为乡村、农田、荒地、河流等区域,为使区划结果具有更好的前瞻性,该部分区域暂未规定明确的功能区属性,只参照1类标准执行及管理,待建设用地规划功能明确之后,按照规划用地性质参照相应功能属性确定。本次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无0类功能区;1类功能区共有8个地块单元,总面积73.46km22类功能区共有3个地块单元,总面积2.2km23类功能区共有5个地块单元,总面积14.58km20-3类功能区面积合计90.24km24a类功能区包括3条高速公路、2条国省干线、73条城市干路、6个客货运枢纽站;4b类功能区包括1条铁路、2个铁路场站;规划区范围内未划分1类、2类、3类、4类功能区的区域参照1类标准执行,待建设用地规划功能明确之后,按照规划用地性质参照相应功能属性确定。雅安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见图1,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详见表1。

                                      图1  雅安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果图


1  雅安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由于混合区域中,除了工业用地、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和居住外其他Ⅰ类用地外,还有部分地块性质分属城市发展备用地以及零散的防护绿地,这部分区域按照划分流程的确定应当属于参照1类标准执行区域,因此,对16个混合地块的用地类型划分方法为:首先计算片区内工业用地的面积占比,达到70%的,即划入3类声环境功能区;再计算片区内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的面积之和,小于30%的即可认为是Ⅰ类用地大于70%的区域,该部分划入1类声环境功能区,剩余的片区内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的面积之和大于30%的区域,划入混合区域,即2类声环境功能区。合区域用地类型面积及占比情况见表2。

2  混合区域用地类型面积及占比一览表


五、 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控制措施

通过本次区划所覆盖的规划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可以看出,影响雅安市声环境质量的主要噪声源是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不同噪声类型的发生、传播和影响都有不同的特点,在噪声污染防治方面应根据不同噪声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噪声污染防治对策,主要从以下四大方面着手。

(一)从强度上对噪声加以控制。

主要对产生噪声的生产工具、交通工具等采取控制措施,对其发出的噪声值提出限制性要求,作为产品生产的质量指标之一,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另外,对生产边界的噪声强度提出控制性要求,要求噪声强度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要求企业采取密闭、隔声等措施减小噪声强度、降低或消除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二)从操作时间上对噪声加以控制。

主要要求生产企业在人们生活、学习、休息的敏感时段停止生产或调整发出噪声的生产操作时间,避开对环境影响的敏感时段,从而减轻或消除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三)从空间地域上对噪声加以控制。

使噪声源与被影响的对象或区域间隔一定的空间,使其噪声通过空间传递逐步衰减而不对可能影响的区域造成不良影响。

(四)从生产操作方式上对噪声加以控制。

主要是对产生噪声的企业或单位,在使用生产工具、生产操作方式、生产活动的范围方面提出控制性要求,使噪声的产生降低到最低程度,从而减轻或消除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六、声环境管理要求

(一) 1类2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控制。

在居民稠密区、文教区、商业区等一切非工业区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改建噪声、振动超过标准的企业。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工艺要求连续作业或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时,须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放的《夜间作业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向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相关噪声排放标准。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或流动设备如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空压机、音响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噪声不超过相应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械。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应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使周围地区的环境噪声符合相应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在居民区和公共场所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干扰他人休息、学习和工作的活动。在住宅楼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活动。进行室内装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环境噪声污染。

(二)3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控制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三)4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控制

建立健全控制噪声的管理制度,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无刹车尖叫声;必须安装完整有效的排气消声器,行车噪声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允许噪声标准。规划并设置禁鸣区,禁鸣区内禁止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鸣喇叭;设置禁行区,限制大型、中型车辆通过。

车辆管理部门在对机动车辆进行检验时,可将噪声声级作为检验项目,不合格者,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发放行驶执照。禁止机动车辆安装和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防盗报警器。消防、救护、警用、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警报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

(四)加强环境噪声监管。

工业企业噪声的监管。要求企业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企业和企业内高噪声设备并通过安装隔声罩、隔声间、安装减震装置等措施降低噪声源的污染,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要求,严格控制新建、改扩建项目环境噪声的污染,从源头抓起,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合理布置噪声污染源,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强化企业噪声监管。

道路交通噪声的监管。雅安市城市道路密集,道路宽度有限,机动车过境频繁,城市区域道路负荷大。针对汽车禁鸣措施名存实亡现象,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城市禁鸣区禁鸣规定,逐步扩大禁鸣区范围。禁止大型或重型车辆、拖拉机等驶入城区,限制过境车辆、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进入城区;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安装的报警器,按规范要求启用;加快实施总规划建设道路的步伐,合理控制车辆增速,使道路建设与机动车增速相适应。

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管。对于快速的城市发展,建筑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使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强度和施工方法,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禁止进行夜间施工作业;中午和晚上严禁使用噪声大的施工机械设备;严格规定建筑装修工程,做到文明施工,最大限度减少噪声排放。

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管。严格文化娱乐场所及商业场所的噪声排放,重点整治餐饮、娱乐业、夜市、住宅装修等社会噪声。满足《社会生活环境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对特殊时段限制高噪声设备的使用,对社会生活噪声扰民严重的歌舞厅和饮食服务业严格达标,严格限定文化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播放时间、场所,促进社会生活噪声治理的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提高居民噪声污染意识,公共场合不大声喧哗。

(五)加大噪声整治力度。

定期开展城市区域建成区的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通过与住建、城管、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加大对城市建成区噪声污染的综合整治力度,对整治中发现问题的单位进行罚款、停产整顿、限期整改等方式办法,杜绝噪声扰民。

七、区划的其他说明

(一)“昼间”和“夜间”的时间划分:

昼间:6:00—22:00,夜间:22:00—6:00。

(二)本区划方案经雅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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