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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19-12-27 18:0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 人民政府, 经开区管委会, 市级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雅安市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实施。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7日

雅安市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撑和引领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8〕9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雅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表扬在本市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雅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成果转化的原则,维护雅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四条 雅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的推荐、评选和表扬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成果转化实效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章 表扬设置和表扬范围

第五条 雅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每两年开展一次,设科技成果转化杰出奖、突出奖和优秀奖三个等级,每次表扬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

第六条 雅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表扬下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取得重大的技术发明或科技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新设计),属国家、省内先进或全市首创,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和技术方法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并在本市进行转移转化的;

(二)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的;

(三)科技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品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七条 雅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的推荐拟表扬人选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学术和职业道德。

第三章 推荐、审核和表扬

第八条 雅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区)、经开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同行专家学者;

(四)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组织。

第九条 雅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的推荐和申报,须填写《雅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的有关许可证。提供的材料应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争议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雅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的初审。经初审合格的项目,聘请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进行评选,提出拟表扬项目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二条 评选委员会将提出的建议表扬的项目及单位、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予以通报表扬,并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雅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是市政府给予项目单位和个人的荣誉,表扬证书不作为确定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成果转化表扬,经查证属实的,由市政府撤销该项表扬,并收回证书。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技成果转化奖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参与雅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审核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审核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 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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