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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城区金科天宸雅郡项目 “6·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12-09 16:5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2019年6月29日18时30分左右,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金科天宸雅郡B区项目阳光房通道工程在安装地下停车场通道顶棚玻璃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2万元。

市政府决定对本起事故开展提级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于2019年7月25日授权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雨城区金科天宸雅郡项目“6·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市纪委监委、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雨城区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实地查勘事故现场、查阅相关规章制度和台账记录档案、对相关人员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雨城区金科天宸雅郡项目概况

雨城区金科天宸雅郡项目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大兴大道126、128号,总投资3亿余元,项目建筑面积约196851.43平方米,分为A区和B区(其中:A区地上部分共3栋楼约56824.2平方米,地下部分约25622平方米;B区地上部分共11栋楼约85310.39平方米,地下部分约29094.84平方米),该工程于2017年9月开工建设,园林工程在施工中。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

雅安金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安金凯公司),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胜利路8号“花都丽景”2幢1楼10号,于2017年5月12日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三级资质;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营销策划;注册资金:2022.63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陈某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0MA63UYQY00,营业期限至长期;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主体工程施工单位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公司),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于1980年12月9日成立。注册资本:50亿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营业期限至长期;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光。

2017年8月22日,雅安金凯公司与中建二局公司签订了《金科天宸雅郡B区项目施工合同》(编号:GF-2013-0201),该合同约定金科天宸雅郡B区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含园林工程施工)由中建二局公司施工建设。

3.园林工程施工单位

国欣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欣生态建设公司),位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9层975号,于2002年1月25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481007XA;注册资本:12100万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贵。

2018年9月17日,雅安金凯公司与中建二局公司协商同意,由雅安金凯公司将金科天宸雅郡项目园林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给国欣生态建设公司。为了施工需要,国欣生态建设公司成立了金科园林工程项目部,公司副总经理黄某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

4.阳光房通道施工单位

成都三合盛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三合盛泰公司),位于郫县三道堰镇永定街39号,于2014年3月25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095265932W,营业期限至永久;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成;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等。

2019年5月17日,国欣生态建设公司与成都三合盛泰公司签订了雅安金科天宸二期工程分包合同,将雅安金科天宸二期工程GRC,真石漆,铁艺栏杆、铁艺门、阳光房通道工程发包给成都三合盛泰公司,合同金额约70万元。

5.监理单位

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康立公司),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19号3幢18楼1号,于2000年6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9934XB,营业期限至2020年6月27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伙。

2017年7月5日,四川康立公司与雅安金凯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负责金科天宸雅郡项目监理工作。为了工程施工监理需要,成立了四川康立公司金科天宸雅郡工程项目监理部(以下简称监理部),任命王虎龙为项目监理部总监,负责监理部全面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6月29日15时左右,成都三合盛泰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成组织的劳务带班人员李某安排丁某、周某民、邓某勇和两名临时工负责安装金科天宸雅郡B区项目10栋和11栋之间地下停车场通道阳光房顶棚玻璃。李某和丁某负责将存放在地下停车场外草坪内的玻璃搬运到停车场入口处后,李某负责将玻璃递给梯子上的两名临时工,再由两名临时工传递给顶棚上负责安装玻璃的周某民和邓某勇。

18时30分左右,周某民和邓某勇在安装完一块玻璃后起身行走准备去安装下一块玻璃过程中,周某民踩空在一块未安装玻璃的钢架空格内(尺寸为1.3m×1.1m),从顶棚上坠落至地面(头部首先接触地面)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到场后,医生检查确认周某民已经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和雨城区应急管理局、雨城区大兴派出所等相关部门人员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了解情况、现场勘验,要求雨城区金科天宸雅郡项目暂停施工作业,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截至目前,无不稳定的因素。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姓名:周某民;性别:男;年龄:42岁;身份证号:51132119XXXXXXXX16;工种:安装玻璃工;家庭住址:四川省南部县碑院镇七里村3组01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22万元(不含行政处罚)。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金科天宸雅郡B区项目阳光房通道工程10栋和11栋之间地下停车场通道在安装顶棚玻璃时未安设防坠落安全防护网;周某民在顶棚上作业时未系安全带或保险绳,踩在未安装玻璃的顶棚钢架空格内坠落至地面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经查:2019年6月29日,周某民等人在安装金科天宸雅郡B区项目地下停车场通道顶棚玻璃时,作业点距地面高约4.6米,属于高处作业,顶棚下方未安设防坠落安全防护网,周某民在顶棚上作业时也未系安全带或保险绳。

(二)间接原因

1.成都三合盛泰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该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邹洪成一人,没有其他管理人员,也没有固定施工人员。金科天宸雅郡B区阳光房通道工程地下停车场玻璃安装与李俊采取口头约定方式,未签订劳务合同或承包合同,其他作业人员也由李俊组织。

(2)该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上岗作业。李俊、丁勇、周树民、邓发勇及两名临时工到该项目后,均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就直接安排上岗作业。

(4)施工安全措施不落实。金科天宸雅郡B区项目地下停车场通道顶棚安装玻璃作业属于高处作业,成都三合盛泰公司未在顶棚下方安设防坠落安全防护网,也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系安全带或保险绳。

2、国欣生态建设公司

违反其与雅安金凯公司签订的合同,将阳光房通道施工等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成都三合盛泰公司,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未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未将地下停车场通道顶棚安装玻璃工程的生产安全进行统一管理,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国欣生态建设公司在未经雅安金凯公司书面同意,四川康立公司也不知道的情况下,违规将其承包的雅安金科天宸二期部分工程(GRC,真石漆,铁艺栏杆、铁艺门、阳光房通道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成都三合盛泰公司。

(2)金科天宸雅郡B区项目地下停车场阳光房通道工程顶棚安装玻璃距地面高约4.6米,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的规定属于高处作业,应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但国欣生态建设公司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未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3)国欣生态建设公司与成都三合盛泰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成都三合盛泰公司包质量、包进度、包安全,国欣生态建设公司未对地下停车场通道顶棚安装玻璃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

(4)2019年3月5日监理部向国欣生态建设公司下发了《监理通知单》,要求其对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4月20日,监理部发现国欣生态建设公司现场专职安全员经常不在岗,现场存在个别工人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并向国欣生态建设公司下发了《监理通知单》,要求专职安全员必须在岗履职,工人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但截至事故发生时,国欣生态建设公司仍未对监理部提出的隐患督促整改到位,致使隐患长期存在。

3.四川康立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监理部对国欣生态建设公司违规将雅安金科天宸二期部分工程(GRC,真石漆,铁艺栏杆、铁艺门、阳光房通道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成都三合盛泰公司失察。

(2)监理部未认真审查国欣生态建设公司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国欣生态建设公司未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同意了《施工组织设计》。

(3)监理部在日常检查中曾发现过国欣生态建设公司现场专职安全员经常不在岗和现场存在个别工人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的安全隐患,下发了监理指令,在国欣生态建设公司未整改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也未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致使隐患长期存在。

4.雅安金凯公司与国欣生态建设公司签订的《雅安金科天宸雅郡项目交房区园林工程施工合同》中未按照相关规定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总费用以及预付、支付计划等内容,也未按照相关规定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致使安全投入不足,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也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雨城区金科天宸雅郡项目“6·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2017年10月12日,雅安金凯公司以中建二局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511800201710130101)。

2018年9月17日,雅安金凯公司与中建二局公司协商同意,金科天宸雅郡B区项目的园林工程由雅安金凯公司平行发包给国欣生态建设公司,并签订了承包合同。园林工程施工变更了施工单位,直至事故发生雅安金凯公司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成都三合盛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1.成都三合盛泰公司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承揽工程,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未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承担本次事故主要直接责任。

建议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成都三合盛泰公司行政处罚。

2.邹某成,成都三合盛泰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承揽工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和第十八条第(一)、第(二)、第(三)、第(五)项的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领导责任。

鉴于邹洪成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将邹洪成涉嫌犯罪线索移交雅安市公安局调查处理。

(二)国欣生态建设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

1.国欣生态建设公司

违反其与雅安金凯公司签订的合同将阳光房通道等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成都三合盛泰公司,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未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未对地下停车场通道顶棚安装玻璃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1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本次事故主要直接责任。

建议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国欣生态建设公司行政处罚。

2.刘某贵,作为国欣生态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刘荣贵行政处罚。

3.黄某,作为金科园林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履职不到位,在分包阳光房通道等工程给成都三合盛泰公司时未审查其是否具备施工安全生产条件,未对地下停车场通道顶棚安装玻璃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管理责任,

鉴于黄某上述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将黄某涉嫌犯罪线索移交雅安市公安局调查处理。

(三)四川康立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1.四川康立公司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监理部对国欣生态建设公司违规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成都三合盛泰公司失察,未认真审查国欣生态建设公司未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督促整改落实到位,也未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监理部《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十章第1条第(2)项,《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一般管理责任。

建议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四川康立公司行政处罚。

2.王某龙,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部全面工作,未及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3.2.1.6条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监理方的一般领导责任。

建议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蔡某文,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存在违反其岗位职责的行为,建议由四川康立公司依照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雅安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雅安金凯公司

1.未按照相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总费用以及预付、支付计划等内容,也未按照相关规定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致使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重要直接责任。

建议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雅安金凯公司行政处罚。

2.园林工程施工变更了施工单位,直至事故发生雅安金凯公司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款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已线索移交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雅安金凯公司进行处理。

(五)中建二局公司及相关人员

鉴于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建议不追究其事故责任。

七、行业主管部门履职情况

按照事故调查组职责分工,雅安市监委联合市总工会、市应急管理局,采取现场实地查看、查阅档案资料、向相关当事人了解情况等方式,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履职情况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的情况,市住建局、市质安站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基本到位,建议不作责任追究。

八、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国欣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督促从业人员正确系劳动防护用品;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从业人员的违章作业,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分包工程时必须合法且分包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

(二)成都三合盛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编制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方可承揽工程。

(三)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工程中,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到位;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按照监理职责,严格检查施工单位和劳务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到位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对特种从业人员资格严格审核把关,严禁无证上岗。

(四)雅安金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发包工程后,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变更手续,同时按照相关规定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总费用以及预付、支付计划等内容,并按照相关规定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保证资金投入到位;按照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行业主管部门

市住建局要强化对建筑施工领域的行业监管,全力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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