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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解读

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9-11-14 09:4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9年11月13日,市政府印发《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雅府发〔2019〕号,以下简称“新《实施意见》”),旨在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企业做优做强步伐。

一、“新《实施意见》”制定背景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雅安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堵点、破难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雅委办〔2019〕37号)要求,以我市“原《若干意见》”即将到期废止修订为契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深入部分县(区)和企业进行走访调研,梳理了制约我市建筑业发展的“难点和堵点”。为破解制约我市建筑业发展存在的企业资质等级低、竞争力不强、招投标市场不规范、企业融资成本高、运营负担重等问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市政府拟定了“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根据调研发现的问题,在借鉴南充、巴中、达州、宜宾等市(州)在促进建筑业发展方面的扶持奖励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新《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发展目标。“新《实施意见》”明确了,到2022年底培育1家特级、5家一级骨干建筑企业,建筑业产值达120亿元、力争140亿元,建筑企业整体竞争力明显增强。

(二)大幅提升奖励资金。

相较于“原《若干意见》”,“新《实施意见》”大幅提高了企业晋升资质、完成产值、入库入统、创优、技术创新和拓展市外市场的奖励。

资质晋升。“新《实施意见》”对企业晋升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200万元、30万元;“原《若干意见》”为100万和30万,且未对晋升二级施工总包资质奖励。同时,“新《实施意见》”规定对引进入雅注册的一级及以上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入统后一年内上缴本级财政税收500万元以上的,按资质晋升规定予以一次性奖励。

完成产值奖励。“新《实施意见》”对在雅完税入统的建筑企业,一年内实现建筑企业总产值10亿元、5亿元、1亿元以上,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的,一次性奖励400、200、50万元。次年以上年产值为基数,每净增建筑产值1亿元,奖励20万元,以此类推,奖励不设最高限;“原《若干意见》”仅对企业当年完成产值奖励,规定企业当年完成产值10亿元、8亿元、5亿、2.5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30、20、10、5万元。

入库入统奖励。“新《实施意见》”规定对新入统企业,一年内实际产值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并完清税收的,一次性奖励企业8万元(不含市外引进入雅注册的一级及以上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创优、技术创新奖励。“新《实施意见》”对获得“鲁班奖”(或“安装之星”,新增)、国家优质工程金奖、银奖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原《若干意见》”对获得“鲁班奖”(或“安装之星”,新增)、国家优质工程金奖、银奖,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相较于“原《若干意见》”,“新《实施意见》”将对企业获得“天府杯”的奖励资金由10万元提升至50万元,对企业获得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奖励资金由5万元提升至30万元,并取消对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奖励。

拓展市外市场奖励。与“原《若干意见》”相比,“新《实施意见》”突出对企业拓展市外市场完成产值的奖励,规定对企业当年市外建筑产值每完成5000万元,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的,奖励5万元。以此类推,奖励不设最高限,与市内净增产值不得重复奖励。

(三)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针对本市建筑企业融资难、经营负担重的问题,“新《实施意见》”从企业融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和社会保障方面与企业政策支持。

拓宽融资渠道。“新《实施意见》”规定市上筹资5000万元作为担保金,由现有国有担保公司负责独立运作,用于本地注册企业承建政府工程短期融资担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20%,由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建筑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和互认制。“新《实施意见》”规定对在雅入统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企业为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和单个、多个工程“封顶限高”的缴存办法。同一施工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与市内承建的其他项目实行互认。

强化社会保障支持。“新《实施意见》”规定将建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时间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四)完善招投标。“新《实施意见》”一是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市级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通过邀请招标确定实施单位。市、县级(含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由市内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业主,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可由本级国有企业自行实施。二是规范各类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条件。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不得随意提高、增设投标企业资质要求,不得设置企业资质标准配置以外的人员要求,不得设置特定区域和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不得提出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无关的类似业绩。

(五)鼓励各类社会资本使用本地资质建筑企业。为鼓励各类社会资本与本市建筑企业合作,“新《实施意见》”规定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建设项目后,工程依法发包给在雅入统建筑企业的,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可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以及保证保险的方式进行缴纳,在市内项目所在地一次性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和保证保险)的,对市内其它使用本地资质企业的项目均适用。

(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为规范建筑市场,营造良好的建筑业发展环境,“新《实施意见》”一是明确对在我市承揽业务时发生围标、串标、虚假投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注册人员出借执业资格证书、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2年内不得在我市承揽业务。二是优化本市建筑企业结构,依法依规处置长期未承揽建设工程的“僵尸企业”。

三、保障落地执行

结合“原《若干意见》”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新《实施意见》”规定健全落实机制,确保政策落地执行。一是“新《实施意见》”中涉及的奖励资金兑现和配套政策完善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区)党委、政府、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的目标绩效管理。未严格落实本意见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由市政府约谈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对奖励资金的来源和发放程序。三是兼顾市、县差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政策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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