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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11-18 16:0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环罚〔2019〕12号

雅安泛华工装模具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511800558210592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洪生

地址:雅安市雨城区西门南路99号附1号

2019年3月12日,我局根据原雨城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危险废物废冷却液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雅安市复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理。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四川泛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SUV电动车线路系统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雅安泛华工装模具有限责任公司说明及雅安泛华工装模具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工资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0月3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雅环罚告字[2019]13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雅安市支行  

户名:雅安市财政局                     

账号:12795388192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雅安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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