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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行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9-10-28 15:1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范雅安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雅安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若干规定(暂定名)》。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在雅安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为增强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现就有关立法听证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2019年11月13日(星期三)下午15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议室(雅安市雨城区西康路东段132号西康大酒店五楼)。

二、听证事项

就《雅安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若干规定(暂定名)》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听证,重点内容是创制性设置的两个行政处罚,具体内容为: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未依法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已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账,但未真实、完整记录相关信息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进行混合收集或者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进行混合运输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未使用密闭、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功能的作业车辆,或者未按照分类后不同的生活垃圾类别分别配置相应的作业车辆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未在运输车辆上标示明显的分类标识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六项,未及时清扫作业场地,保持垃圾收集容器、集中存放点、转运站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七项,未定期清运生活垃圾,按要求运送至指定地点或场所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有第一款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报名时间、期限及方式

关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或者认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在2019年11月11日18时前填写报名表,提交至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科(雅安市雨城区西康路东段132号西康大酒店10楼)。

报名联系人:曹文静,电话:0835-2224852,传真:0835-2224272,邮箱:308683542@qq.com,地址: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雅安市雨城区西康路东段132号)。

四、参加听证会人员产生方式

根据报名人员的代表性、利害关系、行业特点、报名顺序等情况,按照各方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确定?名人员参加听证会,并提前2日电话通知。有关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会,并围绕听证事项陈述观点和理由。

附件:

1、雅安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若干规定(暂定名)

2、立法听证会报名表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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